【原创】文/汐溟
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约定导演、主演,但标注为拟定。未经协商,一方选用的导演、主演与拟定人选不一致,是否构成违约?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甲负责影片的筹备、拍摄、制作。合同约定了拟定的导演、主演。
履行
甲选用的导演、主演并非合同约定的拟定人员。对于导演和主演的选择与确定,甲事先未与乙协商,但乙参加了开机仪式,对于导演和主演人选未提出异议。

争议
乙认为甲擅自变更导演和主演,构成根本违约,故其有权解除合同。甲主张其并无违约行为。
问题
最终实际导演、主演与拟定人员不一致,是否构成违约?
评析
更换拟定导演、主演是否构成违约,需结合具体案情而定。本文认为,一般情形下,更换拟定的导演、主演不构成违约。理由如下:
首先,违约以存在约定或法定义务为前提,而义务是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义务需要满足具体、确定两个条件,债务人才可以履行。案争合同虽对导演、主演有约定,且约定内容具体,但同时又约定为拟定,说明义务并不确定,故而甲、乙双方对导演、主演的人选并未达成合意。因未达成合意,自然没有确定的效力。在此基础上,甲未选择拟定的导演、主演,不构成违约。
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约定导演、主演,但标注为拟定。未经协商,一方选用的导演、主演与拟定人选不一致,是否构成违约?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甲负责影片的筹备、拍摄、制作。合同约定了拟定的导演、主演。
履行
甲选用的导演、主演并非合同约定的拟定人员。对于导演和主演的选择与确定,甲事先未与乙协商,但乙参加了开机仪式,对于导演和主演人选未提出异议。
争议
乙认为甲擅自变更导演和主演,构成根本违约,故其有权解除合同。甲主张其并无违约行为。
问题
最终实际导演、主演与拟定人员不一致,是否构成违约?
评析
更换拟定导演、主演是否构成违约,需结合具体案情而定。本文认为,一般情形下,更换拟定的导演、主演不构成违约。理由如下:
首先,违约以存在约定或法定义务为前提,而义务是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义务需要满足具体、确定两个条件,债务人才可以履行。案争合同虽对导演、主演有约定,且约定内容具体,但同时又约定为拟定,说明义务并不确定,故而甲、乙双方对导演、主演的人选并未达成合意。因未达成合意,自然没有确定的效力。在此基础上,甲未选择拟定的导演、主演,不构成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