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视投资合同约定如有特定违约行为需退还全部投资款是约定解除权还是约定违约责任?》一文中,笔者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将违约行为约定为退还投资款的事由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条款为约定解除权条款,退还投资款实为解除合同之义,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条款系违约责任条款,系当事人对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并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2560号民事判决为例,解释实践中将退还投资款作为违约责任条款对待的情形。本文承续前文,以实际案例来介绍说明将约定退还投资款作为约定解除权处理的情形。甲、乙签订《电影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确认,甲为影片的著作权方和主控方,乙决定参与影片的投资,影片投资总预算为1亿元,乙投资100万元,享有影片1%的院线发行收益;甲享有影片的宣发主控权。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除不可抗力外,若合同签订后两年内影片无法在院线完成上映,甲需返还乙项目投资款并按乙所投资金额年化8%支付违约金。

签约2年后,影片并未上映。乙诉请解除合同,退还100万投资款等。甲不同意乙的解除主张,主要抗辩理由是影片已经制作完成并送审,但未举证影片已经取得公映许可证。法院判决认为:合作协议明确约定,除不可抗力外,若合同签订后两年内影片无法在院线完成上映,被告方需返还原告项目投资款并按原告所投资金额年化8%支付违约金。截至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结束,被告并未取得涉案影
签约2年后,影片并未上映。乙诉请解除合同,退还100万投资款等。甲不同意乙的解除主张,主要抗辩理由是影片已经制作完成并送审,但未举证影片已经取得公映许可证。法院判决认为:合作协议明确约定,除不可抗力外,若合同签订后两年内影片无法在院线完成上映,被告方需返还原告项目投资款并按原告所投资金额年化8%支付违约金。截至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结束,被告并未取得涉案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