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负责报审,但未约定报审期限。若多年未取得公映许可证,应如何评价其行为的违约性?能否以未取得公映许可证作为违约的判断标准?

案情
甲、乙签订《影片合作拍摄合同》,约定双方联合投资,合作摄制电影,影片由甲负责报审,但未约定取得公映许可证的期限。签约后多年,影片未能取得公映许可证,乙据此主张甲构成根本违约,通知甲解除合同。甲不同意乙的解除主张,理由是影片已经拍摄完毕,且已经向国家电影局申请公映许可证,虽未取得公映许可证,但已经履行报审义务。
问题
合同未约定报审期限,多年未取得公映许可证是否构成违约?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

评析
司法实践中,合同未约定报审及上映期限,若多年未取得公映许可证,无法上映,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应该给债
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负责报审,但未约定报审期限。若多年未取得公映许可证,应如何评价其行为的违约性?能否以未取得公映许可证作为违约的判断标准?
案情
甲、乙签订《影片合作拍摄合同》,约定双方联合投资,合作摄制电影,影片由甲负责报审,但未约定取得公映许可证的期限。签约后多年,影片未能取得公映许可证,乙据此主张甲构成根本违约,通知甲解除合同。甲不同意乙的解除主张,理由是影片已经拍摄完毕,且已经向国家电影局申请公映许可证,虽未取得公映许可证,但已经履行报审义务。
问题
合同未约定报审期限,多年未取得公映许可证是否构成违约?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
评析
司法实践中,合同未约定报审及上映期限,若多年未取得公映许可证,无法上映,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应该给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