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合作创作合同系知识产权合同,该类纠纷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通常对管辖法院有专门规定。合作创作合同性质的认定,系确定民事案由的前提。合作创作合同并非《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只对著作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作出规定,未规定合作创作合同。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合作创作合同也有不同的理解。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90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合作创作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共同创作某一作品为目的所订立的合同。海宇澜星公司与合抱公司签订的《勇者大冲关》节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两公司共同负责江苏卫视《勇者大冲关》节目筹备、制作、交付播出工作,海宇澜星公司负责节目制作资金的筹备、管理、支付及与江苏卫视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合抱公司负责节目的筹备、拍摄、后期制作、送审等相关制作工作,并向江苏卫视交付载有当期节目的移动硬盘载体一套,电视节目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根据上述权利义务的内容,案涉协议的性质应为合作创作合同。”依据前述裁定,合作创作合同的基本特征是以共同创作合作为目的,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是共同创作合同。为实现前述目的,当事人各负其职,约定不同的分工,承担不同的职责,最终以作品的创作完成为目的。应予注意的是,作品的著作权可以非由合同当事人所有。
合作创作合同系知识产权合同,该类纠纷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通常对管辖法院有专门规定。合作创作合同性质的认定,系确定民事案由的前提。合作创作合同并非《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只对著作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作出规定,未规定合作创作合同。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合作创作合同也有不同的理解。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90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合作创作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共同创作某一作品为目的所订立的合同。海宇澜星公司与合抱公司签订的《勇者大冲关》节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两公司共同负责江苏卫视《勇者大冲关》节目筹备、制作、交付播出工作,海宇澜星公司负责节目制作资金的筹备、管理、支付及与江苏卫视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合抱公司负责节目的筹备、拍摄、后期制作、送审等相关制作工作,并向江苏卫视交付载有当期节目的移动硬盘载体一套,电视节目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根据上述权利义务的内容,案涉协议的性质应为合作创作合同。”依据前述裁定,合作创作合同的基本特征是以共同创作合作为目的,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是共同创作合同。为实现前述目的,当事人各负其职,约定不同的分工,承担不同的职责,最终以作品的创作完成为目的。应予注意的是,作品的著作权可以非由合同当事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