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短剧,约定一方负责发行。该方与发行代理方签订发行代理协议,产生纠纷后未提起诉讼,该方是否存在过错?

约定
甲乙签订短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短剧,制作费40万元,双方各出资20万元,甲负责拍摄、制作和发行。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
履行
短剧制作完成后,甲与丙签订发行代理协议,委托丙代为发行短剧。短剧上线10个月后,丙书面告知甲收入未抵投流成本,无收益。后乙以甲未按照约定的演员拍摄制作为由诉请解除合同。

争议
庭审中,乙提出甲仅以丙出具的通知便确认无收益的事实,未进一步要求丙提供收入和成本的凭证、依据,甲存在过错和违约。甲辩称,乙已经提起解除之诉,合同的效力是否终止处于不确定状态,需经法院生效判决的
当事人联合投资短剧,约定一方负责发行。该方与发行代理方签订发行代理协议,产生纠纷后未提起诉讼,该方是否存在过错?
约定
甲乙签订短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短剧,制作费40万元,双方各出资20万元,甲负责拍摄、制作和发行。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
履行
短剧制作完成后,甲与丙签订发行代理协议,委托丙代为发行短剧。短剧上线10个月后,丙书面告知甲收入未抵投流成本,无收益。后乙以甲未按照约定的演员拍摄制作为由诉请解除合同。
争议
庭审中,乙提出甲仅以丙出具的通知便确认无收益的事实,未进一步要求丙提供收入和成本的凭证、依据,甲存在过错和违约。甲辩称,乙已经提起解除之诉,合同的效力是否终止处于不确定状态,需经法院生效判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