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债务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却与第三人签订处分财产的协议,对债权人而言,该行为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其有权诉请确认该行为无效。若债权人主张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应达到何种证明标准?

案情
2021年5月,甲、乙就影片A签订有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影片上映后双方签署结算单,甲应向乙支付影片收益200万元,但此后多年甲未向乙支付任何收益。2024年10月,甲、丙签订影片收益权转让协议,甲将其持有的影片B的部分收益权转让给丙。
乙认为,甲丙签订影片收益权转让协议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请确认甲、丙签订的影片收益权转让协议无效。

债务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却与第三人签订处分财产的协议,对债权人而言,该行为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其有权诉请确认该行为无效。若债权人主张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应达到何种证明标准?
案情
2021年5月,甲、乙就影片A签订有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影片上映后双方签署结算单,甲应向乙支付影片收益200万元,但此后多年甲未向乙支付任何收益。2024年10月,甲、丙签订影片收益权转让协议,甲将其持有的影片B的部分收益权转让给丙。
乙认为,甲丙签订影片收益权转让协议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请确认甲、丙签订的影片收益权转让协议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