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案情
甲乙签订《影片发行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发行其出品的影片,发行费由乙垫付。甲对乙的发行授权包含院线发行、电视播映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授权期为十年。发行合同附件为发行授权书,约定了授权权利、授权期限及专有授权性质。后双方因乙未足额垫付发行费产生争议,甲主张维持影片发行合同的效力,解除发行授权书。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评析
本文认为,甲之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发行授权书》系《影片发行合同》的附件,是《影片发行合同》的组成部分,《发行授权书》中约定的授权内容与合同中部分内容相同,具有重复性、一致性,即便《发行授权书》被解除,但《影片发行合同》的内容仍有效,则发行授权书约定的授权权利仍存在,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变化,其是否解除没有实际意义。

其次,《发行授权书》作为《影片发行合同》的附件,其解除需满足特定条件。参照《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之规定,合同
案情
甲乙签订《影片发行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发行其出品的影片,发行费由乙垫付。甲对乙的发行授权包含院线发行、电视播映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授权期为十年。发行合同附件为发行授权书,约定了授权权利、授权期限及专有授权性质。后双方因乙未足额垫付发行费产生争议,甲主张维持影片发行合同的效力,解除发行授权书。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评析
本文认为,甲之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发行授权书》系《影片发行合同》的附件,是《影片发行合同》的组成部分,《发行授权书》中约定的授权内容与合同中部分内容相同,具有重复性、一致性,即便《发行授权书》被解除,但《影片发行合同》的内容仍有效,则发行授权书约定的授权权利仍存在,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变化,其是否解除没有实际意义。
其次,《发行授权书》作为《影片发行合同》的附件,其解除需满足特定条件。参照《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之规定,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