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案情
2020年3月,甲乙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乙受甲委托创作电影剧本,服务费100万元,分两笔支付,协议签订后支付30万元,乙交付剧本,经甲验收确认后10内支付70万元。2021年5月10日,乙向甲交付剧本,甲提出修改意见,6月1日,乙向甲交付修改后的剧本,甲未再提出修改意见。此后,双方未再就剧本的修改及服务费的支付进行过沟通。2025年1月,乙向甲催要服务费尾款,甲称已过诉讼时效。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评析
本文认为,甲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尾款的主张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乙的请求权是要求甲支付第二笔服务费,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取决于第二笔款项的履行期限。
案情
2020年3月,甲乙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乙受甲委托创作电影剧本,服务费100万元,分两笔支付,协议签订后支付30万元,乙交付剧本,经甲验收确认后10内支付70万元。2021年5月10日,乙向甲交付剧本,甲提出修改意见,6月1日,乙向甲交付修改后的剧本,甲未再提出修改意见。此后,双方未再就剧本的修改及服务费的支付进行过沟通。2025年1月,乙向甲催要服务费尾款,甲称已过诉讼时效。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评析
本文认为,甲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尾款的主张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乙的请求权是要求甲支付第二笔服务费,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取决于第二笔款项的履行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