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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继承法之比较

2022-07-06 19:14阅读:
最近收到以前在日本工作的事务所快递过来的事务所杂志,读到所长写的一篇关于他办理的某个继承案件的回忆文章。惊讶地发现原来日本的继承法与中国的很不同,于是触发我写这篇文章,对中日继承法进行一个比较。
中国的继承相关条文规定在民法典中,日本的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在民法中。触发我写这篇文章,起因于从所长的文章中提到的案件,我发现,日本的继承法不像中国的继承法,配偶的存在即可当然排除其他顺序继承人的继承。在所长介绍的案件中,尽管配偶享有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还有兄弟姐妹,甚至是侄子、侄女,那么他们都享有继承权。日本民法第890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当然成为继承人。但是,如果被继承人还有子女、或者享有代位继承权的孙子女,或者没有子女或孙子女,但有父母,或者既没有子女也没有父母,但有兄弟姐妹,或者有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侄子侄女的,这些人都与配偶一起享有继承权。日本民法第900条规定,子女和配偶为继承人的,子女和配偶各分得二分之一,也就是说,配偶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权,子女合计享有剩余二分之一的继承权。配偶和父母为继承人的,配偶享有三分之二的继承权,父母合计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配偶和兄弟姐妹为继承人的,配偶享有四分之三的继承权,兄弟姐妹合计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有数人的,在各自所属的份额范围内均等分配。但是,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份额只有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份额的二分之一。概括起来说就是,在日本,配偶是被单独拎出来的,然后,子女和孙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和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和侄子侄女是第三顺序继承人。只要这三个顺序有继承人存在,那么配偶就必须与他们共同享有继承权。
而在中国,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第一顺序有继承人,就可以排除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无论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还是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都享有
同等的继承权(中国民法典第1127条)。
这样一比较,是不是觉得日本的继承规定比中国复杂很多?
其实,在日本学习的时候我也是学的这些。但是由于当时对中国法学得很肤浅,在学习日本法的时候,并未拿中国法与其比较,也未质疑其规定的合理性。但是,如今回过头来一想,将被继承人抚养大的父母竟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能与被继承人根本就不联系的侄子侄女却要来和配偶共分一杯羹,确实感觉有失公平。不过,日本这样规定,自然有其规定的历史渊源和道理,作为外人也不能妄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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