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办公室教 育 部 办 公 厅《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
2015-11-01 16:54阅读: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任教学任务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 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偿。
第六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 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一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 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 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 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由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15年。
第十一条 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偿。
第十二条 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 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和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 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 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按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
第十七条 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付
第一条 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任教学任务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 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偿。
第六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 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一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 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 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 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由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15年。
第十一条 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偿。
第十二条 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 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和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 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 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按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
第十七条 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