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约定工期
合同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工程成本、质量、工期是施工管理三大主线,工期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成本。
约定工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约定工程日期总天数,指自然日历天数,包括节假日;二是分别约定开工日、竣工日,开工日至竣工日的期间为约定工期。
约定工期的调整与工期顺延不同。前者是由于施工合同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量而发生,后者指因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施工进度滞后和拖延,承包人得以主张工期进行相应延长。
二、实际工期
工程从开工日至按质量标准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全部有效施工期限。
如工程未完工,实际工期指承包人从开工之日至实际停止施工的期间。
三、定额工期
依据工期定额确定的工程自开工之日至完成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基础施工前如三通一平等所需时间。
由于技术发展,定额工期对合同工期不产生严格的约束
力,实务中,合同约定工期少于定额工期,当然,定额工期仍然是判断是否发生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标准。
四、合理工期
在一定的施工条件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经验和管理的施工单位完成一定施工量时,正常情况下所需要的建设施工期限。
合理工期不具有统一标准,系就特定项目、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的施工单位的工期评估。
五、节点工期
工程项目建设达到施工合同所约定形象进度节点的时间,在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计划等资料中体现,施工管理中,会根据合同总工期提出节点工期,进而确定施工进度。
六、实际开工日
施工条件基本具备后,启动施工的实际日期,也是工程工期总天数正式开始起算的关键时间节点。
法律法规未对实际开工日作出明确规定。
开工延迟,指工程项目因各种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工日期的情形。
七、工期顺延、签证
在发生工期延误的情况下,发生了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情形,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工期延期。
承包人在发生非自身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顺延工期和赔偿工期增加发生的损失的书面报告,发包人或监理人收到后,按合同约定予以书面回复。
工期签证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法律行为,签证形式多样,包括签证单、函件、补充协议、会议纪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