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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建工案例

2026-03-24 13:30阅读:
公报建工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总第200期)
案例: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1)民再申字第68号
裁判摘要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
案例:
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
案号:(2010)民提字第210号
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总第209期)
案例: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准格尔旗鼎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提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3)民提字第231号
裁判摘要在确定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既不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又不在铁路运输法院所在省份行政辖区,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即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也是所属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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