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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建工案例

2026-03-10 12:07阅读:
公报建工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总第128期)
案例: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52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但是,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当依法审查,抗辩有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7期(总第129期)
案例: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18号
裁判摘要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分析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用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可以认定上述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2期(总第134期)
案例: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0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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