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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建工案件裁判摘要

2026-03-02 12:18阅读:
最高院公报建工案件裁判摘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
当事人: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
案号:最高院(2011)民提字第292号
裁判摘要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总第200期)
当事人: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最高院2011)民再申字第68号
裁判摘要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总第205期)
当事人:莫某、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最高院2011)民提字第235号
裁判摘要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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