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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天贵案一个明显伪造证据虚构涉案工程的假案九龙坡区法院立案复查四年不回复

2022-04-09 11:42阅读:
司天贵案一个明显伪造证据虚构涉案工程的假案
九龙坡区法院立案复查四年不回复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的九龙坡区法院对司天贵案的立案复查,已经四个年头了,依据法律规定最长六个月,至今没有任何回复。
在案证据(附:证据清单)和重庆轨道公司纪委的二次调查,充分证明本案是控方证人伪造复印件《工程量说明》及附件《工程签证单》,虚构重庆大华公司承包轨道公司涉案修马路工程项目,伪造当事人签名,虚构主体身份事实,虚构行贿事实的假案。
轨道公司纪委认为该伪造的复印件的产生有深层次原因,调查报告和结论,相关司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调取。
一个漏洞百出的假案,自然经不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
九龙坡区法院合议庭明知本案存在重大矛盾和合理的怀疑,明知“定不起罪”:
2009年6月3日九龙坡区法院关于司天贵案的《案件讨论笔录》(见:存档案卷第29、30页)和市五中院2010年10月19日《合议庭评议笔录》(见:存档案卷第132-134页),该两份《笔录》作为正式资料存在于案卷之中,记录了两级法院合议庭认为本案存在的诸多问题、矛盾和疑点
1“被告人被羁押期间提到检察院进行讯问,程序上不合法”、“讯问违反了提取证据的规定”、“取证程序上不合法”“检察院工作人员无缘由将司提外讯不排除有刑讯逼供”。
2“书证对证据的证明力不足、言词证据是孤证,且前后矛盾”证据存在薄弱点无法解决,大华公司财务帐的客观证据无法与证人(行贿人)的证言印证”、“无法证实张兴才从备用金中领取4.7万元的事实”。
3、“现有证据有欠缺、不能形成锁链”、“一对一的证据翻了供,“定不起罪”
然而,九龙坡区法院合议庭没有排除本案存在的重大矛盾和合理的怀疑,明知“定不起罪”情况下,判决中违反事实和法律,无罪定有罪:
1、违反事实认定“涉案”工程的存在:
在案证据《施工预算》和《工程合同》等证据明明直接否定复印件《工程量说明》及附件《工程签证单》中所谓涉案“修马路”真实性,在没有一分钱事实依据情况下,判决依然依据无关联的(注:控方证人伪造的)复印件《工程量说明》及附件《工程签证单》,违反事实认定所谓修马路工程存在。
2、违反事实和法律认定主体身份:
本案认定的时间,当事人的岗位明明是是轨道公司物业部门的员工,从事的是物业工作,没有任何职务职权,不具有“从事公务”的身份。
判决违反《刑法》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规定,脱离时间、空间、地点、岗位、职责,张冠李戴认定当事人是本案(注:不存在的)“涉案”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3、违反事实认定所谓“行贿”事实:
本案唯一的直接言词证据,张兴才以虚构的“涉案”工程作为感谢理由,虚构“行贿”事实,张兴才在笔录证言中多次说“行贿款4.7万元”是从大华公司出纳《现金日记账》中7212225日记载的三笔备用金中借的款,为了证明他的说法,张兴才虚假提供了大华公司《现金日记账页》,并亲笔书写“现金日记账页,反映了我送钱的情况”。
然而,出纳《现金日记账》书证上却清清楚楚记载2005721日、22日、25日的16万元备用金根本没有任何人支出一分钱的事实。
在案证据重庆市利安达富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富勤咨字【2010】第001号《财务咨询报告》,证明了《现金日记账》中根本没有张兴才从备用金中借出一分钱的事实,说明张兴才撒谎作伪证。
判决颠倒事实依据直接否定张兴才“借款证言”的《现金日记账》张兴才的“借款证言”相互印证,违反事实认定张兴才从《现金日记账》“借款4.7万元”,推测张兴才“行贿4.7万元”,推测当事人“受贿4.7万元”,当事人蒙冤入狱三年半。
民主与法制》周刊20151236期文章《司天贵案的关键证据为何没有原件?》和 《工人日报》社重庆记者站201688日文章《一拍定案三年牢狱生活6旬职工8年的上诉之路》,均披露了司天贵案存在重大矛盾和重大疑点。
重庆记者站在《民主与法制》周刊20151236期文章《司天贵案的关键证据为何没有原件?》的《阅读提示》中指出这是一件非常离奇的受贿案,不但受贿情节不符合逻辑、连引起的受贿工程都不存在,数份判决书自相矛盾、多位领导批示、法院数次审理,均无法还原事实的真相。是“司天贵”类在缠访缠诉浪费政府资源还是相关部门藐视法律人为制造案件?期待有关部门一个公正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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