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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天贵案是虚构涉案工程的假案

2022-09-11 14:06阅读:
司天贵案是虚构涉案工程的假案


司天贵案,在案七个单位四十六份证据(附:证据清单)和重庆轨道公司纪委2013年、2018年的两次调查充分证明,本案完全不存在犯罪事实,是一个无中生有认定“事实”、给无罪的人定罪的假案,主要事实如下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工程量说明》及附件《工程签证单》(以下简称复印件),是重庆轨道公司刘杰和有利益输出关系的重庆大华公司包工头张兴才,套用与当事人毫无无关联的重庆轨道公司《施工预算》和《工程合同》的名称,伪造了复印件《工程量说明》及附件《工程签证单》,虚构了《施工预算》和《工程合同》中存在该“复印件”中由大华公司承包的轨道公司“修马路”工程,伪造当事人“签名”字迹,无中生有虚构的涉案工程。
重庆轨道公司纪委两次调查后认为,该不真实的“复印件”背后,有深层次的原因,相关司法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调取调查报告:
本案控
方证人将正在轨道公司物业部门物业岗位普通员工的当事人,虚构为重庆轨道公司项目二部(注;不存在的)“涉案工程”负责人。
张兴才以虚构的“涉案”工程和伪造的复印签名字迹,作为感谢“理由”,虚假提供大华公司《现金日记账》,在笔录证言中说“行贿款4.7万元”是从大华公司出纳《现金日记账》中7212225日记载的三笔“备用金”中借的款,为了证明他的说法,张兴才虚假提供了大华公司《现金日记账》,并亲笔书写“现金日记账页,反映了我送钱的情况”。
而大华公司《现金日记账》书证上却清楚记载2005721日、22日、25日的16万元备用金,张兴才没有借出一分钱的事实。

二、一个虚构涉案工程的假案,必然漏洞百出,2009年6月3日九龙坡区法院关于司天贵案的《案件讨论笔录》(见:存档案卷第29、30页)和市五中院2010年10月19日《合议庭评议笔录》(见:存档案卷第132-134页),记录了本案存在的诸多无法解释的疑点和矛盾,认为定不起罪”(附:《案件讨论笔录》和《合议庭评议笔录》)
1“被告人被羁押期间提到检察院进行讯问,程序上不合法”、“讯问违反了提取证据的规定”、“取证程序上不合法”“检察院工作人员无缘由将司提外讯不排除有刑讯逼供”。
2“书证对证据的证明力不足、言词证据是孤证,且前后矛盾”证据存在薄弱点无法解决,大华公司财务帐的客观证据无法与证人(行贿人)的证言印证”、“无法证实张兴才从备用金中领取4.7万元的事实”。
3“现有证据有欠缺、不能形成锁链”、“一对一的证据翻了供,“定不起罪”

三、难以理解,了给“定不起罪”的人“定罪”,2013)渝五中法刑法再终字第00001号再审裁定,没有排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裁定中违反事实和法律认定所谓“事实”
1)、再审裁定在轨道公司不存在大华公司承包的轨道公司“修马路”工程项目,不存在支付大华公司一分钱“修马路”工程费用情况下,无中生有认定轨道公司支付了大华公司“修马路”工程费用,裁定中只有结论,没有具体事实,本案根本不可能找出一分钱的事实!!!
辩方提交再审法庭的司法预算鉴定《项目咨询报告》、两份司法字迹鉴定意见、重庆轨道公司专业预算单位重庆新城造价事务所出具的两份证据、公诉方和辩方提取一致的轨道公司《施工预算》和《工程合同》等证据充分证明: 在案《施工预算》和《工程合同》与该“复印件”没有一分钱事实关联,重庆轨道公司根本不存在该“复印件”中“修马路”工程项目和一分钱费用。
以上证据,再审法庭均没有质证、调查,司法预算鉴定《项目咨询报告》没有存档,无影无踪。
本案二审,当事人当庭否认“复印件”上的两个签字,庭审笔录中书记员却篡改为“有两个签字”,裁定依据篡改的庭审笔录认定所谓“事实”,在裁定下达几个月后,书记员才到监狱找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当事人指出后,书记员改为“没有两个签字”,由于,庭审笔录中多处失实,当事人拒绝签字。
再审裁定中(见裁定18页),违反事实说当事人一直认可两个签字。
再审中辩方提交两份司法字迹鉴定意见,证明该“复印件”上两个复印签名字迹与当事人的字迹不具有同一性,再审裁定中却认为该“复印件”不具备鉴定的条件,奇怪,一个无法鉴定真伪的复印字迹,本案却作为主要证据?!
试问,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修马路”工程,需要签字吗?!
再审裁定在原始证据《施工预算》造价确定的《工程合同》金额中不存在该复印件中“修马路”工程一分钱事实依据情况下,无中生有认定《工程合同》金额中存在所谓“修马路”工程项目的费用,认定轨道公司是付了款的,是由大华公司完成的(见、裁定18页)。
2)、在案证据,轨道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调动通知单”和《司天贵工作情况说明》,证明在本案认定的时间,当事人是在轨道公司物业部门工作,而物业部门安排的岗位仅是普通物业岗位的员工。
再审裁定违反事实将轨道公司物业部门正在从事物业岗位的普通员工的当事人,指鹿为马认定为不存在的“修马路”工程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案证据,轨道公司2010年1月14日第二次出具《关于司天贵同志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说明的补充说明》,证明委派对外“从事公务”的现场代表须合同明确,并授权在《合同》范围内从事公务
本案没有轨道公司合同明确和委派当事人“从事公务”的职证据
3)、张兴才根本没有从《现金日记账》“备用金”中借出一分钱,一审判决依据直接否定张兴才“笔录证言”的《现金日记账》,虚假印证张兴才的“笔录证言”,违反事实认定张兴才从《现金日记账》中借出4.7万元”给了当事人。
当事人两次书面申请法庭,并书面向市五中院书面反映申请对张兴才“笔录证言”质证、调查,本案没有同意张兴才出庭质证,没有排除张兴才“笔录证言”与书证《现金日记账》之间的直接矛盾。
本案控方证人张兴才虚构“涉案”工程,虚构感谢“理由”,虚假提供大华公司《现金日记账》,张兴才笔录证言中说“行贿款4.7万元”是从大华公司出纳《现金日记账》中7212225日记载的三笔“备用金”中借的款,为了证明他的说法,张兴才虚假提供了大华公司《现金日记账》,并亲笔书写“现金日记账页,反映了我送钱的情况”。
而大华公司《现金日记账》书证上却清楚记载2005721日、22日、25日的16万元备用金,张兴才没有借出一分钱的事实。
在案辩方律师提供二审法庭的司法会计鉴定《财务咨询报告》,清楚的证明出纳《现金日记账》书证上记载2005721日、22日、25日的16万元“备用金”张兴才没有借出一分钱的事实,证明张兴才撒谎作伪证。
本案九龙坡区法院的《案件讨论笔录》和市五中院《合议庭评议笔录》中记录本案“书证对证据的证明力不足言词证据是孤证,且前后矛盾证据存在薄弱点无法解决,大华公司财务帐的客观证据无法与证人(行贿人)的证言印证”、“无法证实张兴才从备用金中领取4.7万元的事实”。
再审裁定没有排除张兴才“笔录证言”与书证《现金日记账》之间的直接矛盾,违反事实认定张兴才从《现金日记账》“备用金”中借出“4.7万元”给了当事人,作为认定“受贿”的唯一关键依据,错误维持九龙坡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决当事人三年半有期徒刑。

民主与法制》周刊20151236期文章《司天贵案的关键证据为何没有原件?》和 《工人日报》社重庆记者站201688日文章《一拍定案三年牢狱生活6旬职工8年的上诉之路》,披露了本案存在重大矛盾和疑点。
重庆记者站在《民主与法制》周刊20151236期文章《司天贵案的关键证据为何没有原件?》的《阅读提示》中指出这是一件非常离奇的受贿案,不但受贿情节不符合逻辑、连引起的受贿工程都不存在,数份判决书自相矛盾、多位领导批示、法院数次审理,均无法还原事实的真相。是“司天贵”类在缠访缠诉浪费政府资源还是相关部门藐视法律人为制造案件?期待有关部门一个公正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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