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附属于每个人身上的财产也随之增长,而生老病死乃是人伦常情,虽说“钱财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但是对于身后之财物处理却是不可以避免的问题。律师就近期发生的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情介绍
何家共有兄弟姐妹四人,父母生前有套A房屋并针对该房屋有《分家协议》,分家协议载明二位老人百年之后,产权归何家老二,但是该A房屋在老人尚在世的时候就已经拆迁。现何家兄弟姐妹就拆迁分配的B房屋产生争议,即原告方认为老人未留有遗嘱,B房屋应按法定继承,被告何家老二则认为老人生前留有分家协议,B房屋应由自己继承。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家协议》载明二位老人百年之后,产权归何家老二,该内容具有遗嘱属性,但从协议的整体结构来看,协议所涉房屋包括“东三间”和“西三间”,并未对产权指向的房产进行明确表述,属于指向不明。而且,《分家协议》只有何家老父一人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此外,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院落、房屋在何大爷夫妇在世时已经拆迁,《分家协议》所涉的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就发生了形态变化,此后何大爷在其有能力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并未对获取的拆迁款或用拆迁款所购买的涉案房屋的安排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应视为原遗嘱即《分家协议》相关内容已撤销。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何大爷夫妇对涉案房屋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本案所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四名子女按份共有,每人各占25%的份额。
一、案情介绍
何家共有兄弟姐妹四人,父母生前有套A房屋并针对该房屋有《分家协议》,分家协议载明二位老人百年之后,产权归何家老二,但是该A房屋在老人尚在世的时候就已经拆迁。现何家兄弟姐妹就拆迁分配的B房屋产生争议,即原告方认为老人未留有遗嘱,B房屋应按法定继承,被告何家老二则认为老人生前留有分家协议,B房屋应由自己继承。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家协议》载明二位老人百年之后,产权归何家老二,该内容具有遗嘱属性,但从协议的整体结构来看,协议所涉房屋包括“东三间”和“西三间”,并未对产权指向的房产进行明确表述,属于指向不明。而且,《分家协议》只有何家老父一人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此外,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院落、房屋在何大爷夫妇在世时已经拆迁,《分家协议》所涉的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就发生了形态变化,此后何大爷在其有能力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并未对获取的拆迁款或用拆迁款所购买的涉案房屋的安排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应视为原遗嘱即《分家协议》相关内容已撤销。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何大爷夫妇对涉案房屋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本案所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四名子女按份共有,每人各占25%的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