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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是否具备遗嘱的效力?

2022-05-02 15:43阅读:
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附属于每个人身上的财产也随之增长,而生老病死乃是人伦常情,虽说“钱财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但是对于身后之财物处理却是不可以避免的问题。律师就近期发生的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情介绍
何家共有兄弟姐妹四人,父母生前有套A房屋并针对该房屋有《分家协议》,分家协议载明二位老人百年之后,产权归何家老二,但是该A房屋在老人尚在世的时候就已经拆迁。现何家兄弟姐妹就拆迁分配的B房屋产生争议,即原告方认为老人未留有遗嘱,B房屋应按法定继承,被告何家老二则认为老人生前留有分家协议,B房屋应由自己继承。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家协议》载明二位老人百年之后,产权归何家老二,该内容具有遗嘱属性,但从协议的整体结构来看,协议所涉房屋包括“东三间”和“西三间”,并未对产权指向的房产进行明确表述,属于指向不明。而且,《分家协议》只有何家老父一人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此外,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院落、房屋在何大爷夫妇在世时已经拆迁,《分家协议》所涉的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就发生了形态变化,此后何大爷在其有能力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并未对获取的拆迁款或用拆迁款所购买的涉案房屋的安排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应视为原遗嘱即《分家协议》相关内容已撤销。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何大爷夫妇对涉案房屋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本案所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四名子女按份共有,每人各占25%的份额。
三、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就是在于以下两点:
1. 分家协议是否具有遗嘱的效力?
2. 遗嘱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针对这两个点,我们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若认定分家协议具备遗嘱性质,该分家协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要件,那么分家协议也无法作为遗嘱生效。
本案中,《分家协议》一个极大的缺陷就是不具备遗嘱的形式要件,该《分家协议》既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
其次,若《分家协议》具备遗嘱的性质,那么该《分家协议》所涉财产必须是在立遗嘱人即何大爷夫妇过世之时尚在之财产,由于《分家协议》所涉的房屋系A房屋,而何大爷过世之时留存的房屋是B房屋,虽然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毕竟B房屋不是《分家协议》所涉房屋,《分家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能涉及到B房屋。
最后,如果遗产形式发生变化,而立遗嘱人未对变化后的财产设立新的遗嘱,那么法院很可能会着重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存在客观上无法重新设立遗嘱的情况。如果不存在客观上障碍,立遗嘱人明知原有财产灭失或者财产形态发生了明显变化,依旧没有重新订立遗嘱,那么法院很可能会视为遗嘱人以自己的行为撤回了原有的遗嘱,不能再继续按照原有的遗嘱办理,此时变化后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何家老二之所以主张未被法院支持的最大障碍也在于此即《分家协议》所涉A房屋已经灭失,该《分家协议》不能必然推导出适用于B房屋。




律师联系方式(微信同号):1391657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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