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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几点争议剖析(梁彩红律师)

2022-06-09 19:25阅读:
作者:梁彩红律师 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
十年执业经验 爱写法律文章 爱讲普法课程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公司法律顾问(全方位提供法律服务)、合同类、婚姻家事类。尤其在建工和合同领域深耕不懈,并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顾问服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几点争议剖析(梁彩红律师)
在建设工程领域,经常会发生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相应资质或超越、借用资质等,应招标而未招标、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一般双方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都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的范围、价款、其他权利义务等以用于约束双方、共同遵守。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条款亦无效,那么工程价款应如何结算呢?这在实践中就产生了诸多争议,虽然《民法典》和民法典建工司法解释(一)对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结算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会存在大量争议,本文就常见的几点争议进行剖析,以供参考。
一、法律对工程合同无效、价款
如何结算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针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性处理原则,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其特殊性,一旦工程完成,则工作成果全部物化在工程项目中,无法返还,所以只能适用折价补偿的方式。所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根据该条规定,即使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也需要支付工程款,至于工程款的确定标准是参照双方签订的无效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
二、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这里的参照合同的条款范围应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仅笼统的规定了“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但是被认定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能涉及到很多条款,比如工程的计价方式,是固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还是其他形式的合同,计价标准是按定额、市场还是其他方式,对付款的时间、支付进度等,那么“参照合同约定”,是仅仅参照工程价款,还是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工期等均能参照呢?
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裁判结果也是不同的,梁律师的个人观点更倾向于参照范围包括:工程价款、付款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等与价款的结算有关的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其实是关系到双方最终结算的工程款数额的,而非单一适用的,如果仅仅只适用工程价款这一条款,可能最终会有失公平。
三、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能否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必须是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才能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不合格的不能要求。至于是否合格,可以根据双方的验收记录或第三方的质量鉴定结论来确定。
1、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作为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行为,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是合格的,不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就不能交付使用,不能交付使用就意味着发包方无法获得该工程的使用价值,无法获得工程使用价值,自然就无需支付相应的价款。因此,承包方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
2、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并非是必须是整体验收合格才算合格,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整体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
2)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
3)完工后虽不合格但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
4)符合法律拟制合格的工程:即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则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四、因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项目被拆除或没收,发包方需要支付工程价款吗?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起诉后仍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则该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条规定,当发包方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则有关部门可以拆除或没收该工程。
根据前文所述,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能给发包方带来使用价值,获得合同利益。相反,若发包方无法获得工程的使用价值,则无需支付工程价款。所以,当发包方因没有取得规划手续而使工程项目被拆除或没收的,发包方没有获得工程的使用价值,因此也无需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至于因拆除或没收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则由双方按过错要求对方承担或各自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几点争议剖析(梁彩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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