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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棚改案”最新进展:撤销补偿决定,区政府上诉被驳回!

2022-04-26 14:49阅读:
上诉人
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
邓xx、许xx等四人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邓xx、许xx等4人在海南省三亚市某区均拥有合法的房屋,因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邓xx四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由于补偿不合理,且征收程序存在诸多违法之处,被上诉人并没有签协议,随后他们的房屋被区政府强制拆除,而且也被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后四户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郭士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棚改案”最新进展:撤销补偿决定,区政府上诉被驳回!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许xx位于三亚市xx号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负担。
海南“棚改案”最新进展:撤销补偿决定,区政府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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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上诉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政争议,主要审查xx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邓xx所有,在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后,xx区政府未按规定向邓xx依法送达评估报告,致使其未能及时得知案涉房屋的评估价值,损害了其申请复核评估及申请鉴定的权利。因此,xx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符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房屋征收机关通过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而基于公平补偿,系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xx区政府在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之后,应及时对邓xx作出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审判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xx区政府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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