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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棚户区改造补偿低、违法多,四户维权全部胜诉!

2022-04-26 17:44阅读:
原告
许xx、陈xx等4人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许xx在海南省三亚市某区拥有房屋一处,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证》,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1.62m²,房屋建筑面积99.18m²,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城镇单一宅用地。
2017年5月10日,当地区政府发布《x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因实施阳光海岸棚改项目需要,当地区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355亩,征收房屋及建筑附属物总建筑面积约为167.36万,共约7346户,人口约31000人,涉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及民营企业、宾馆酒店和商品住宅以及机场等9个社区居委会;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主体为xx区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为三亚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xx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2021年5月27日xx区政府对许xx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限原告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与被告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签署安置协议,并将位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征收单位验收后拆除。
【海南】棚户区改造补偿低、违法多,四户维权全部胜诉!
房屋遭强拆,委托万典
2021年8月29日,许xx的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
随后许xx等四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郭士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在万典律师调查过程中发现,此
次征收存在众多违法之处,比如:
1、案涉房屋征收四至范围内由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告在未经等地批复的情况下实施征收,属超越职权,明显违法;
2、区政府未对原告等人的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登记,更没有对调查结果进行公布,程序违法,也减损了原告等人的补偿利益;
3、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是按照1:0.95的比例计算原告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4、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是2021年5月27日,距离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已经超过了4年之久,但仍按照四年之前的补偿标准对原告等人进行补偿,根本没有考虑到房价、装饰装修价格的增长,实质降低了原告等人的生活居住水平;
5、在征收过程中原告等人没有看到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没有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也没有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这显然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
【海南】棚户区改造补偿低、违法多,四户维权全部胜诉!
法院审理
2021年10月8日,原告许xx等人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许xx所有,在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后,xx区政府未按规定向许xx依法送达评估报告,致使其未能及时得知案涉房屋的评估价值,损害了其申请复核评估及申请鉴定的权利。因此,xx区政府作出的xx号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其次,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签约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因在该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应报请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时作出补偿决定。现xx区政府直到2021年4月28日才委托评估机构作出案涉房屋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且在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极大的情形下,仍要求以2017年5月10日为评估基准日,必将导致被征收人所取得的补偿,在补偿决定作出时无法置换到与原被征收房屋同等价值的房屋,有悖公平补偿的原则。
另外该案涉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报告和装饰装修估价结果分户报告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未依法向被征收人转交,剥夺了被征收人依法对该报告申请复核、申请鉴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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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综上,被诉xx号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xx区政府应依法、及时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时点为评估基准日,在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因素的情形下,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许xx位于三亚市xx号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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