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夫妻中男方去世,女方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通过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过户至儿子名下,女儿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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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王某强与李某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儿子王某帅和女儿王某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购买了A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李某英一人名下。2021年,王某强去世,生前未留有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法定继承人亦未对房屋进行分割。2022年,王某帅与母亲李某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A房屋过户至王某帅名下。2023年,李某英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王某萍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将王某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帅与李某英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房屋购买时使用王某强与李某英工龄,且初始登记在李某英名下,应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王某强去世后,A房屋中属于王某强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予以分割处理,在双方均未举证证明王某强存在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情况下,A房屋中属于王某强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发生法定继承,李某英无权单独处分王某强的遗产。李某英与王某帅在明知未对A房屋进行析产继承分割,亦未经王某强全部继承人同意或认可情况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未经王某萍追认,且王某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支付A房屋房款,故李某英与王某帅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登记至王某帅名下的行为,侵害了王某强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认定李某英与王某帅就A房屋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背景
王某强与李某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儿子王某帅和女儿王某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购买了A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李某英一人名下。2021年,王某强去世,生前未留有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法定继承人亦未对房屋进行分割。2022年,王某帅与母亲李某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A房屋过户至王某帅名下。2023年,李某英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王某萍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将王某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帅与李某英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房屋购买时使用王某强与李某英工龄,且初始登记在李某英名下,应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王某强去世后,A房屋中属于王某强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予以分割处理,在双方均未举证证明王某强存在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情况下,A房屋中属于王某强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发生法定继承,李某英无权单独处分王某强的遗产。李某英与王某帅在明知未对A房屋进行析产继承分割,亦未经王某强全部继承人同意或认可情况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未经王某萍追认,且王某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支付A房屋房款,故李某英与王某帅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登记至王某帅名下的行为,侵害了王某强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认定李某英与王某帅就A房屋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