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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变事故车能要贬值费吗?坤弘律师案例解读

2025-12-04 09:35阅读:
“车子修好了,但成了‘事故车’,二手价肯定跌,全责方为啥不赔贬值费?”近日,市民张先生驾驶轿车与廖女士发生碰撞,廖女士全责。随后,张先生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贬值费”。高新法院审理该起纠纷案后,最终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以该案为例,车辆发生碰撞后人民法院为何不支持索赔“贬值费”?又是基于何种考虑?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律师进行了解读
1、新购不久的车成“事故车”车主索赔“贬值费”被驳回张先生驾驶的轿车与廖女士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廖女士负全责。车辆经4S店维修后,外观与性能均恢复如初,但张先生认为,自己新购不久的车因事故成为“事故车”,二手车交易价值必然受损,遂将廖女士诉至法院,索要1万元贬值赔偿。
高新法院审理查明,张先生的车辆虽购买时间不长,但行驶里程已达6000余公里,不属于新车范畴;且事故仅造成右前门、右后门等外观损伤,未触及车身骨架、发动机、变速箱等核心部件,属于典型的一般性损伤维修。法院认为,该情形不符合车辆贬值损失应予支持的“特殊、极端情形”,且张先生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新车变事故车能要贬值费吗?坤弘律师案例解读
2、法官解释原则不支持,特例慎把握“实践中,车辆贬值损失受经济环境、交易市场、车型保有量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因此,法院对这类赔偿请求持谨慎态度。”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明确包含维修费、施救费、合理停运损失等,但未将“贬值损失”纳入其中。
法官进一步指出,司法实践中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能支持贬值赔偿,例如待售新车、运输途中的新车因事故受损,才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该案中,张先生未有充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后车辆价值产生了明显的贬值损失,且
案涉车辆系因交通事故受损,而非廖女士故意行为,对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控制性和可预见性。”法官解释道,故法院未支持张先生该项诉讼请求。
3、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最高法专门给出解释那么,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予赔偿,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车辆贬值损失,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又是基于何种考虑?对此,
记者采访了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杨国春律师进行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肯定了,对于车辆的修复费用或全损车辆的重置损失,应予赔偿。”杨国春向记者表示,对于事故修复车辆的贬值损失方面,则未作明确规定。对此问题,最高法《“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也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在《答复》中,最高法给出的倾向性意见是,就目前而言,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
杨国春进一步解释道,对于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将其列入应赔损失的范围。最高法在起草该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尤为激烈。
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对此,最高法《答复》专门给出了解释。最高法认为,基于以下几方面考量,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其一,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其二,要兼顾我国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较高、人们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其三,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其四,从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事故车辆上都或多或少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最高法在《答复》明确,在当前情况下,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索赔,只有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如才购置的新车等特殊极端情况),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杨国春解释道。
原标题:车主:新车被撞成了“事故车”,对方全责应赔“贬值费”!法院:不支持
文章来源:成都日报
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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