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修好了,但成了‘事故车’,二手价肯定跌,全责方为啥不赔贬值费?”近日,市民张先生驾驶轿车与廖女士发生碰撞,廖女士全责。随后,张先生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贬值费”。高新法院审理该起纠纷案后,最终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以该案为例,车辆发生碰撞后人民法院为何不支持索赔“贬值费”?又是基于何种考虑?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律师进行了解读
1、新购不久的车成“事故车”车主索赔“贬值费”被驳回张先生驾驶的轿车与廖女士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廖女士负全责。车辆经4S店维修后,外观与性能均恢复如初,但张先生认为,自己新购不久的车因事故成为“事故车”,二手车交易价值必然受损,遂将廖女士诉至法院,索要1万元贬值赔偿。
高新法院审理查明,张先生的车辆虽购买时间不长,但行驶里程已达6000余公里,不属于新车范畴;且事故仅造成右前门、右后门等外观损伤,未触及车身骨架、发动机、变速箱等核心部件,属于典型的一般性损伤维修。法院认为,该情形不符合车辆贬值损失应予支持的“特殊、极端情形”,且张先生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2、法官解释原则不支持,特例慎把握“实践中,车辆贬值损失受经济环境、交易市场、车型保有量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因此,法院对这类赔偿请求持谨慎态度。”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明确包含维修费、施救费、合理停运损失等,但未将“贬值损失”纳入其中。
法官进一步指出,司法实践中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能支持贬值赔偿,例如待售新车、运输途中的新车因事故受损,才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该案中,张先生未有充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后车辆价值产生了明显的贬值损失,且
以该案为例,车辆发生碰撞后人民法院为何不支持索赔“贬值费”?又是基于何种考虑?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律师进行了解读
1、新购不久的车成“事故车”车主索赔“贬值费”被驳回张先生驾驶的轿车与廖女士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廖女士负全责。车辆经4S店维修后,外观与性能均恢复如初,但张先生认为,自己新购不久的车因事故成为“事故车”,二手车交易价值必然受损,遂将廖女士诉至法院,索要1万元贬值赔偿。
高新法院审理查明,张先生的车辆虽购买时间不长,但行驶里程已达6000余公里,不属于新车范畴;且事故仅造成右前门、右后门等外观损伤,未触及车身骨架、发动机、变速箱等核心部件,属于典型的一般性损伤维修。法院认为,该情形不符合车辆贬值损失应予支持的“特殊、极端情形”,且张先生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2、法官解释原则不支持,特例慎把握“实践中,车辆贬值损失受经济环境、交易市场、车型保有量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因此,法院对这类赔偿请求持谨慎态度。”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明确包含维修费、施救费、合理停运损失等,但未将“贬值损失”纳入其中。
法官进一步指出,司法实践中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能支持贬值赔偿,例如待售新车、运输途中的新车因事故受损,才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该案中,张先生未有充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后车辆价值产生了明显的贬值损失,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