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行为的定性
原创 于坤华 中国工商出版社

2019年11月28日,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上海某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在该公司拆包间查见已拆箱原料鳕鱼外箱20个(18kg/箱),生产日期标识为2019.8.21;在成品库内查见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3.23的冻大西洋鳕鱼片30箱(12kg/箱)。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了2019.11.28的生产加工单上标明当天共生产30箱(12kg/箱),生产日期:2019.3.23。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接受委托,将合法进口的冷冻鳕鱼按照不同规格分选后再次装箱,仅收取加工费;其于2019年11月28日将20箱(18kg/箱)生产日期为2019.8.21的鳕鱼进行分拣、包装为大西洋鳕鱼片30箱(12kg/箱),标示生产日期为2019.3.23。
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有以下不同处理意见
01
第一种观点认为,涉案产品为捕捞后冷冻的海产品,属食用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上述经营活动的监管应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02
第二种观点认为,涉案产品系进口商合法进口,已从养殖领域进入了食用农产品流通领域,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按照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原创 于坤华 中国工商出版社
2019年11月28日,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上海某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在该公司拆包间查见已拆箱原料鳕鱼外箱20个(18kg/箱),生产日期标识为2019.8.21;在成品库内查见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3.23的冻大西洋鳕鱼片30箱(12kg/箱)。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了2019.11.28的生产加工单上标明当天共生产30箱(12kg/箱),生产日期:2019.3.23。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接受委托,将合法进口的冷冻鳕鱼按照不同规格分选后再次装箱,仅收取加工费;其于2019年11月28日将20箱(18kg/箱)生产日期为2019.8.21的鳕鱼进行分拣、包装为大西洋鳕鱼片30箱(12kg/箱),标示生产日期为2019.3.23。
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有以下不同处理意见
01
第一种观点认为,涉案产品为捕捞后冷冻的海产品,属食用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上述经营活动的监管应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02
第二种观点认为,涉案产品系进口商合法进口,已从养殖领域进入了食用农产品流通领域,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按照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