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举报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作处理不具有复议申请资格
监管之声 2022-07-10 19:01 发表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66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武军,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如桂。
再审申请人王武军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深圳市政府)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14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王武军申请再审称:(一)王武军在被举报人处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并要求查处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华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并作出《受理投诉通知书》和《终止调解通知书》,王武军以该《终止调解通知书》与事实不符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具有申请人资格,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二)王武军在举报中没有提出消费投诉,不涉及民事调解行为。有权查处举报人举报的食品违法行为的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龙华市场监管局不具有该职责,却把王武军的举报按投诉受理并作出调解行为,《终止调解通知书》把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严重违法,侵犯王武军隐私及合法权益。深圳市政府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王武军的复议申请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具体到投诉举报而言,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结合前述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判,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监管之声 2022-07-10 19:01 发表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66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武军,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如桂。
再审申请人王武军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深圳市政府)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14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王武军申请再审称:(一)王武军在被举报人处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并要求查处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华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并作出《受理投诉通知书》和《终止调解通知书》,王武军以该《终止调解通知书》与事实不符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具有申请人资格,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二)王武军在举报中没有提出消费投诉,不涉及民事调解行为。有权查处举报人举报的食品违法行为的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龙华市场监管局不具有该职责,却把王武军的举报按投诉受理并作出调解行为,《终止调解通知书》把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严重违法,侵犯王武军隐私及合法权益。深圳市政府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王武军的复议申请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具体到投诉举报而言,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结合前述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判,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