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一文解决无底线营销食品法律适用争议!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2022-04-13 07:00
2022年1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一批标识有低俗名称的薄荷糖,如“长生不老含片”“变温柔颗粒”“猛吃不肥丹”等,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食品,经营者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票据信息。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商家停止销售,并对这批食品实施了扣押,依法立案调查。
争 议
某经营部行为如何定性?执法人员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某经营部实施的是“不良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应按《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某经营部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的规定,因《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规定罚则,转至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定性,并按《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涉案食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规定,某经营部经营涉案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2022-04-13 07:00
2022年1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一批标识有低俗名称的薄荷糖,如“长生不老含片”“变温柔颗粒”“猛吃不肥丹”等,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食品,经营者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票据信息。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商家停止销售,并对这批食品实施了扣押,依法立案调查。
争 议
某经营部行为如何定性?执法人员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某经营部实施的是“不良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应按《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某经营部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的规定,因《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规定罚则,转至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定性,并按《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涉案食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规定,某经营部经营涉案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