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赔偿标准问题
作者|王景林律师
在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往往是重要的赔偿项目之一。因为各方立场不同,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常在误工费赔偿问题上产生争议,主要涉及误工时间、误工费赔偿标准。本文对浙江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进行简单梳理。
一、关于误工时间(误工期)
1.根据浙江地区的相关规定,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鉴定机构主要依据公安部2014年1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确定误工期。
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提供的医院证明不持异议,一般可以医院证明确定误工时间;若赔偿义务人对医院证明提出异议,不认可治疗终结时间或休息时间,通常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误工时间给出鉴定意见。
司法实践中,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法院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2.如果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当事人认为定残日存在不合理延迟,法院可以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确定。
3. 受害人因伤致亡的,误工时间为被侵害之日至死亡之日。
二、误工费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作者|王景林律师
在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往往是重要的赔偿项目之一。因为各方立场不同,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常在误工费赔偿问题上产生争议,主要涉及误工时间、误工费赔偿标准。本文对浙江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进行简单梳理。
一、关于误工时间(误工期)
1.根据浙江地区的相关规定,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鉴定机构主要依据公安部2014年1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确定误工期。
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提供的医院证明不持异议,一般可以医院证明确定误工时间;若赔偿义务人对医院证明提出异议,不认可治疗终结时间或休息时间,通常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误工时间给出鉴定意见。
司法实践中,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法院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2.如果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当事人认为定残日存在不合理延迟,法院可以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确定。
3. 受害人因伤致亡的,误工时间为被侵害之日至死亡之日。
二、误工费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