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与仓管员合谋少送或不送货物,收款后进行分赃,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
2025-03-22 23:28阅读:
供应商与仓管员合谋少送或不送货物,收款后进行分赃,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
作者|王景林律师
01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刘某在担任A公司辅料仓库管理员期间,他利用货物签收入库及申报辅料采购数量的职务便利,联合供应商B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以及其他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实际向A公司少送货或者不送货,但刘某以全额签收入库,使得A公司向上述供应商支付全部货款。陈某收到全部货款后,与刘某进行分赃。经查,刘某获利48万余元,刘某伙同陈某获利44万余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身为公司人员,伙同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最终判决:一、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三、刘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发还A公司;不足部分责令刘某、陈某继续退赔。
——详见上海青浦法院(2025)沪0118
作者|王景林律师
01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刘某在担任A公司辅料仓库管理员期间,他利用货物签收入库及申报辅料采购数量的职务便利,联合供应商B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以及其他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实际向A公司少送货或者不送货,但刘某以全额签收入库,使得A公司向上述供应商支付全部货款。陈某收到全部货款后,与刘某进行分赃。经查,刘某获利48万余元,刘某伙同陈某获利44万余元。
02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身为公司人员,伙同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最终判决:一、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三、刘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发还A公司;不足部分责令刘某、陈某继续退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