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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例浅析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要点

2025-04-06 12:48阅读:
以实例浅析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要点
作者|王景林律师

笔者以“聚众斗殴、无罪”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案例库进行检索,发现聚众斗殴无罪案例极少。构成无罪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观上无聚众斗殴的故意
案例1首先,本案是由偶发的民事纠纷演变而来,被告人双方在一致对外心理作用下试图通过殴斗的方式达到泄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目的,在主观上并非出于争强斗狠、称霸一方等藐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必须具有出于不法动机的主观要件。其次,本案中双方殴斗行为的规模不大,危害后果不严重,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符合纳入刑法评价打击的标准,被告人的上述故意伤害行为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等人虽在一审中自愿认罪,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互殴系七原审被告人在酒吧唱歌、相互敬酒过程中,因天然气管道安装问题发生争执而引发。七原审被告人事先及斗殴过程中无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主观上不具有报私仇、争霸一方或藐视法纪、社会公德等不法目的,客观上不存在“纠集众人”的实行行为,互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
——四川广元昭化区人民法院(2019)081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
——四川广元中院(2020)川
08刑终49号刑事裁定书
案例2本案应当属于因万某某正常履行职务而引发的一般打架斗殴行为,双方均因害怕被对方打而携带工具到现场,都具有一定的防御性目的,均无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4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3在第一次打斗中,被告人林某某等人见其家人被对方殴打的情况下,冲过去帮手才与对方斗殴,事发突然,双方系自发打斗,本次打斗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在第二次打斗中,被告人林某某等人见其家人被对方几十人围殴的情况下,冲过去帮手,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人林某某缺乏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证据不足。
——广东陆丰法院(2018)1581刑初556号刑事判决书
律师浅析: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被告人须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才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犯罪。聚众斗殴,其犯罪目的主要有:报复他人、争强斗狠、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藐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等不正当目的。本罪有个特别之处,即并不要求双方均有斗殴的故意,其中一方有斗殴故意时,对有斗殴故意的一方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另一方无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因缺少犯罪构成要件,通常会被认定不构成聚众斗殴。如果双方均无聚众斗殴故意,只是因琐事临时发生冲突,一般也不构成聚众斗殴。实践中,这些情况确实存在,可以作为无罪辩护的要点。
2.非组织、策划、指挥者,亦非积极参加者
案例4徐某不能判断或推测出孟某纠集众人互相殴斗,客观上亦未实施纠集众人或积极参与殴斗的行为,即徐某非聚众斗殴行为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亦非积极参加者。即使徐某不作为旁观者评价,考虑其发送照片怀疑被人跟踪等思想行为表现,其也是一般参与者,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8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
律师浅析: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首要分子”,通常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积极参加者”,通常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如果行为人只是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管其有没有直接参与斗殴,均可将其认定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依法应当以聚众斗殴追究其刑事责任。除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外,如果是碍于情面尾随、被胁迫参与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其只是一般参加者,可以认为其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对于首要分子的认定,一般较为容易,主要指组织者和领导者,通常就是指为首的。但对于积极参加者,可能就会容易产生争议。在聚众斗殴中发挥积极或重要作用,就可能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这种认定并无客观标准,可能会因人不同而出现认定上的差异。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5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受父亲纠集参与聚众斗殴,其仅持菜刀吓阻对方不要靠近,未实施实质殴斗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被告人系在校未成年学生,在拦阻父亲唐某甲未果的情况下,跟随唐某甲到现场,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综合唐某乙的动机、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归案后表现等情况,可以认定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父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潮中法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少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
案例6被告人杨某某因偶发矛盾而电话通知其子杨某回来处理而引发案件。在杨某、闵某、邓某某对自诉人腾某经营的风情港湾音乐城进行打砸,并对音乐城服务员魏某等人实施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对杨某等人的行为进行了劝阻。被告人杨某某对受害人魏某积极予以赔偿,并取得其谅解。被害人魏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杨某某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对其余人员实施殴打,也未对风情港湾音乐城的财物进行打砸,故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8)1129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
律师浅析:《刑诉法》第1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理论上讲,并无量化的具体标准,通常会结合行为人主客观因素、行为后果、社会影响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通过综合判断,能认定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法定情形,不仅是聚众斗殴犯罪,其他犯罪也是一样,都可以不构成犯罪,按无罪进行处理。正是因为没有客观量化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对此亦会存在较大争议,可能会因人不同而出现认定不同的结果。
4. 已过追诉时效
案例7本案现有证据认定李某持械聚众斗殴,证据不足,若不认定持械斗殴,法定刑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追诉时效不超过五年。本案的发生时间即使认定2005年,也已过追诉时效。
另,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非特定个人或特定公私财物。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而互相殴斗一般事出有因,不具有争霸一方、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等犯罪动机,其行为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一般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3刑终235号刑事判决书
律师浅析:《刑诉法》第16条规定,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已过上述时效,一般不再追诉。聚众斗殴罪有两档刑期,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追诉时效为5年;二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10年。如果聚众斗殴转化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追诉时效可能会变为15年或20年。
另外,若案件已立案侦查或受理,行为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还有,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5.构成正当防卫
案例8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属于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最终导致不法侵害人之一死亡,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之四【检例第48号】
案例9被告人霍某在薛某持刀带众人到其家砍人的情况下,为了本人及家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铁耙打伤薛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0)殷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10李某某等人作为该酒店的保安,在酒吧经营者李某2被姚某等人实施殴打时从保安室持棍棒冲上去将杨某等人打致轻微伤,系出于保安维持酒店秩序的职责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李某某主观上并不具有斗殴的故意,其行为明显区别于社会上不法团伙出于报复、争霸等流氓动机和目的、纠集多人或者事先准备打架斗殴的聚众斗殴行为,故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湖南邵阳中院(2020)湘05刑终176号刑事判决书
律师浅析: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理论,正当防卫需要同时具备五个要件才能构成:1. 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4. 针对侵害人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我国的刑法理念,不支持在发生冲突时进行对抗,遇到不法侵害时,要求当事人逃跑或报警处理。可以说,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实践中大量案件存在争议。这几年,正当防卫条款引起社会上的重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成为一种呼声。一方有聚众斗殴故意,另一方仅是基于正当防卫进行抵抗,一般不认为构成刑事责任。
6.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11案发当日被告人是应邀吃饭而不是斗殴,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徐某召集被告人系去斗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案发现场;范某、郑某在案发当日的第一次笔录中均称当时天黑,看不清人的体貌特征,案发现场的证人均证实当时天黑看不清,而辨认笔录均是案发1年零8个月后才作的,已经失去了辨认的基础和条件,范某、郑某的辨认被告人参与打、砸的笔录不应当采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8)吉0221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12本案多名被害人对上诉人谢某的指证与事实不符;多名同案人对上诉人谢某的指证前后矛盾;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谢某案发时不在现场;公安机关的破案过程不自然,不能反映公安机关如何发现上诉人谢某有作案嫌疑。纵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认定上诉人谢某作案的客观证据,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上诉人谢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广州中院(2017)粤01刑终1377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13从主观上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三被告人具有到煤场参加殴斗的故意;从客观上看,三被告人否认参加殴斗,参与煤场殴斗的多达十几个人或者二十几个人,受害人未对原审被告人进行辨认,在场证人也未辨认出本案三被告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三被告人参加殴斗或在殴斗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是积极参加者。
——石家庄中院(2017)冀01刑终字6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案例14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在案发现场负一楼和地面上,原审被告人江某某实施了领导在场的东妮娅公司人员与龙得公司人员斗殴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江某某与龙得公司人员斗殴。
——福建厦门思明区法院(2017)闽0203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15周某某没有纠集他人,也确有证据证实其劝过任某某不要把事情搞大,可见其对聚众斗殴的引发并非持积极态度,其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从现场的情况来看,周某某没有主动殴打对方,从现有证据来看,还不能认定周某某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
——南宁中院(2016)桂01刑终100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16本案被害人徐某不能辨认出致伤自己的人,其他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没有辨认能力,所有被害人的陈述均不能证实上述被告人殴打了被害人;现场录像资料中无上述被告人殴打他人场景;其他证人证言均未能证实上述被告人实施了斗殴的行为;上述被告人的陈述均否认自己参与斗殴,除了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所有保安都殴打百姓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殴打他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河北遵化法院(2015)遵刑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17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链,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构成聚众斗殴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江西南昌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
律师浅析:若召集被告人时并未告知系去斗殴,表明被告人主观上无聚众斗殴故意。若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在案发现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动手殴打,表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斗殴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未达到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司法机关应当严守“疑罪从无”,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冤错案件。
说到“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其实很难。办案人员过于谨慎,或者出于其他各种考虑,一般只会是“疑罪从轻”,很难做到“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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