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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订婚强奸”案,是法治进步还是社会倒退?

2025-04-18 00:06阅读:
大同“订婚强奸”案,是法治进步还是社会倒退?
作者是|王景林律师

为了蹭流量,博人眼球,就要给文章起个吸引眼球的题目,本文也不例外。如果你认为会浪费时间,建议直接飘过。不要看到最后再来骂娘,那样实在不够厚道。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这两天网上炒得沸沸扬扬。谁是谁非?网上各种声音都有。我个人觉得,这并不是什么坏事。如果网上只能听到一种声音,全是一边倒,那倒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
我们还是先来简单回顾一下本案,以便不熟悉本案的读者能迅速了解本案的大致情况。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发生于202352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经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2351日订婚。次日下午,席某某不顾吴某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吴某某随后报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席某某违背吴某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4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又是一起全民普法教育的案件,民众通过真实案例可以学习到法律知识,无形中推动了中国的法治进步。
本案之所以在社会上受到如此高的关注,可能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订婚是否赋予性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中国一些地方,订婚以后就成为“准夫妻”,男女双方可以同居,双方家长及亲戚朋友都会默许。也就是说,订婚以后双方可以发生性行为。
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订婚,民众可能认为,他们迟早会一起生活,发生性关系是迟早的事情,男方应当享有性权利,女方应当接受。
本案中的女方,应该还是比较传统的女性。她明确表示,不同意婚前发生性行为,作为男方应当尊重女方的性自主权。男方可能错误地认为,订婚后即使强行发生性行为应该不违法,或者认为女方只是出于羞涩,男方应当积极主动,由此才会导致本案发生。
许多民众质疑,认为本案定性强奸不合理,这以后将会制造社会恐慌,让许多男性在该发生性行为时变得畏缩。
大家可能都知道,实践中,婚内构成强奸的案例不在少数。
本案中的女方,虽然已经订婚,但仍有性自主决定权,男方违背其意志强行发生关系,从法律上讲,就是构成强奸,。
二是处女膜完整是否构成强奸?
我国的强奸既遂标准采用“插入说”,即需要有生Z器插入阴道的行为。既然有插入行为,一般就会造成处女膜破裂。如果处女膜完整,通常认为可能不存在性行为。
本案的受害人经鉴定处女膜完整,所以民众对此是否构成强奸表示质疑。司法实务中,即使处女膜完整,不排除有发生性行为的可能。实践中就有这样真实的案例,受害人处女膜完整,但被告人构成强奸。本案又将增加一起这样的案例。
根据本案透露的细节,被告人好像亦自认存在性行为,这是本案比较关键的证据。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本案定强奸既遂,应该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的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相信二级法院早已请示汇报,并组织多方探讨,最终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本案判决遭到质疑,实属正常。因为不管是判决有罪,还是判决无罪,都会遭到民众质疑。任何一份判决,不可能让人人满意。
有点遗憾的是,本案两个当事人都是“输家”。他们的隐私被媒体披露,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势必会影响他们今后的生活。
不少人在网上公开指责和批评本案的判决,他们可能像我一样,也是借此蹭流量,博人眼球而已。随着时间推移,本案终将被人们遗忘,但它可能会成为中国普法教育的最好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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