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借款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作者 | 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24年,葛某将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葛某向法院提交借条作为证据,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葛某人民币200,000元正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借条左上角字样为“2019.1月31日付利息”,落款处有倪某签名,但未注明签署日期。
葛某声称,该借款系倪某因投资租船捕鱼资金不足而向其借款,款项来源于葛某母亲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并以现金形式交付。
倪某辩称,其从未收到过该笔借款,与葛某之间亦无其他经济往来。同时指出,葛某在三次诉讼中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葛某凭借条认为已向倪某交付了借款,但倪某否认收到借款,葛某为证明已向倪某交付了系争借款所提供的单方证据倪某亦不予认可;在本案审理中葛某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向倪某交付系争借款的说法又不一,葛某本人主张的向倪某交付系争借款与另案(2023)沪0115民初63667号查询银行的实际情况不相符,虽然葛某现有证据试图进一步证明其已向倪某实际交付系争借条所载借款,但葛某方关于款项交付过程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最终均不能证明葛某已向倪某交付了系争借款。
作者 | 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24年,葛某将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葛某向法院提交借条作为证据,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葛某人民币200,000元正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借条左上角字样为“2019.1月31日付利息”,落款处有倪某签名,但未注明签署日期。
葛某声称,该借款系倪某因投资租船捕鱼资金不足而向其借款,款项来源于葛某母亲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并以现金形式交付。
倪某辩称,其从未收到过该笔借款,与葛某之间亦无其他经济往来。同时指出,葛某在三次诉讼中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葛某凭借条认为已向倪某交付了借款,但倪某否认收到借款,葛某为证明已向倪某交付了系争借款所提供的单方证据倪某亦不予认可;在本案审理中葛某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向倪某交付系争借款的说法又不一,葛某本人主张的向倪某交付系争借款与另案(2023)沪0115民初63667号查询银行的实际情况不相符,虽然葛某现有证据试图进一步证明其已向倪某实际交付系争借条所载借款,但葛某方关于款项交付过程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最终均不能证明葛某已向倪某交付了系争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