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再起诉,也不得再受理的诉讼原则。
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一规范,但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法院通常将“一事不再理”视为一项关于审查起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的原则。

前诉与后诉的诉求相同、当事人也相同就构成重复诉讼,同一诉求不同请求对象,或同一对象不同诉求不构成重复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在仲裁委或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或已经审理完结,员工再以同样的诉求提起仲裁或诉讼,仲裁和法院将不予受理。
2021年4月孙济从公司离职,然后于7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在仲裁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调解意见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补偿孙济4500元,并于2021年7月21日签订《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确认书》。
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一规范,但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法院通常将“一事不再理”视为一项关于审查起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的原则。

前诉与后诉的诉求相同、当事人也相同就构成重复诉讼,同一诉求不同请求对象,或同一对象不同诉求不构成重复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在仲裁委或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或已经审理完结,员工再以同样的诉求提起仲裁或诉讼,仲裁和法院将不予受理。
【案例】(2022)辽09民终131号
孙济(化名)2020年3月入职阜新市某医药科技公司,公司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4月孙济从公司离职,然后于7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在仲裁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调解意见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补偿孙济4500元,并于2021年7月21日签订《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确认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