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方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是很容易产生劳动纠纷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而实践中仲裁和法院都认为调岗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合理的调岗员工应当服从。

企业单方调岗应当具备事实依据并且应当具备合理性,事实依据包括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以及调岗必要性。
合理性包括调岗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等因素。
如果调岗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会获得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经营需要调整汪辉的工作岗位。
2019年10月,由于公司与购物广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终止,公司对该项目所有人员职务进行了调整,自2019年11月开始汪辉的劳动报酬调整为年薪12万元,职务调整为主管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而实践中仲裁和法院都认为调岗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合理的调岗员工应当服从。

企业单方调岗应当具备事实依据并且应当具备合理性,事实依据包括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以及调岗必要性。
合理性包括调岗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等因素。
如果调岗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会获得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案例】(2021)京01民终7856号
汪辉(化名)2015年4月入职北京某商业公司,担任某购物广场安保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自2018年10月起,汪辉的劳动报酬为年薪52万。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经营需要调整汪辉的工作岗位。
2019年10月,由于公司与购物广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终止,公司对该项目所有人员职务进行了调整,自2019年11月开始汪辉的劳动报酬调整为年薪12万元,职务调整为主管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