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2)辽0113民初1136号
王钧(化名)2019年7月到某建筑公司沈阳某项目部从事木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2019年7月工资15500元、8月工资15500元、9月工资15000元、10月工资2500元(5天)。2019年10月5日,王钧在工作时眼球意外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眼内异物,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巩膜穿透伤”。

2020年9月,王钧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0年11月,王钧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王钧被认定为七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1年12月,王钧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未予受理,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王钧的受伤已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依法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