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盾手稿拍卖案”中涉及的多个著作权问题
2018-08-15 10:40阅读:
“茅盾手稿拍卖案” 中涉及的多个著作权问题
涉案手稿系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的一篇评论文章,创作完成后,茅盾先生向《人民文学》杂志社投稿,并将手稿交给该杂志社。后该手稿几经流转被被告张晖取得,2013年11月13日,经典拍卖公司与张晖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张晖委托经典拍卖公司拍卖多件物品,其中包括涉案手稿;之后,经典拍卖公司在《东方卫报》发布拍卖公告,向公众告知2014年1月5日至6日举行2013年秋季拍卖会,推出名家书画、佛像杂件1273件拍品。经典拍卖公司在其公司网站www.njjdpm.com/article/128和微博weibo.com/njjdpm#!?is
hot=1上对涉案手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宣传介绍。又于2014年1月3日至4日,经典拍卖公司在南京丁山花园大酒店钻石厅、君悦厅对涉案手稿进行了拍卖前的预展。预展过程中,经典拍卖公司展示了涉案作品原件,也向观展者提供了印有涉案拍品的宣传册。2014年1月5日,涉案手稿在经典拍卖公司2013季秋拍中国书画专场进行拍卖,竞拍涉案手稿时展示的是手稿复制件,拍卖现场有竞拍人、参观者、拍卖活动组织者和新闻媒体等。当日,涉案手稿经过多轮激烈竞价,最终落槌价为1050万元。新华网、中新网等众多媒体对拍卖结果进行了报道。茅盾手稿著作权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因认为经典拍卖公司、张晖的行为侵害涉案手稿作为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作为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遂将经典拍卖公司和张晖诉至法院,请求判定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此案经过两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手稿的所有权归属于张晖,且其委托经典拍卖公司拍卖手稿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而经典拍卖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拍卖过程中宣传、广告等不当行为侵害了茅盾手稿作为美术作品的发表权、展览权等权益,裁判经典拍卖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一、 著作权权利内容的可分性
《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了发表权、署名
权、复制权等十六项明确的权利以及一个兜底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都是著作权的组成部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任何一项权利都有可能构成侵害著作权。这些权利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不同主体使用作品形式上的差异,而且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享有全部十七项权利的,例如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可以分为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九类,其中展览权属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所独有的;出租权属于计算机软件、电影和以类似电影摄制的视频所独有的,这些权利虽然是可以在理论上进行明确的划分的,但是在现实的使用过程中往往存在交叉甚至重叠,这也就是我们在几乎所有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之中看到的那样,权利人一般都会同时主张多项著作权被侵害。
著作权包含多项具体权利这些权利的可分性,也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带来了一些难度,著作权人可以根据需求人的不同需求,将同一件作品上的多个不同权利分别许可给不同的主体使用,因此在现实许可中权利人和使用人必须要严格的按照许可协议进行使用,否则都有可能侵害其他被许可人的相应权益。
二、 著作权的权利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
不同权利之间的制衡原因在于不同权利之间的交叉和重叠,人为的划分具体的著作权权项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例如发表权与展览权、放映权等之间,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之间。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内的著作权人身权与包括复制权、展览权等在内的著作财产权之间的制衡更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署名权,这一权利只能由著作权人行使,即使作品的全部著作权财产权及修改权等都已经转让给他人,但是署名权具有的人身不可分割性,任何其他人都不享有等同于作者一样的署名权。
在“茅盾手稿案件纠纷”中我们看到作为美术作品的手稿的发表权一直都没有形式,当其他人行使作为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的时候,必然同时行使了发表权,二者权利不一致或者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那么就会出现行使享有合法的权利---展览权,却侵害了他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发表权。
三、 作品的著作权与载体的区别
作品是作者智力成果的独创新表达,其也只有通过不同的载体才能展现出来为我们所感知;但是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其一般不以载体的所有权的变更而当然变更,拥有载体一般不意味着享有载体所附着的著作权,即著作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其表达方式需借助一定的形式或载体予以表现或固定,因此作品与载体具有非同一性。当具有稀缺性的载体所有权归属于著作权之外的他人所有的时候,作品著作权或者载体所有权的行使可能产生冲突,协调不好二者关系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四、 一部作品能否享有多个著作权
“茅盾手稿案纠纷”中基于手稿的特殊性——茅盾先生使用毛笔书写,原告主张该手稿兼具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的属性,其诉讼请求也可以看出同时主张了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权益。这一主张是否违背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一物一权”原则呢?物权法上“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著作权也属于物权法上所有权的范畴,那么著作权也应当遵守一物一权原则,那么本案是否违背这一原则呢?原告主张同时适用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是不违背这一原则的,二审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排除同一作品因兼具不同的外在表达,从而被认定为不同作品种类的可能性。涉案手稿是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既是文字作品也是美术(书法)作品。”这一认定是准确的,作为保护的需要我们人为的对作品进行类型划分,但是不能排除作品类型的重叠和交叉,同时判断作品类型也不能强行要求作者在创作之时的主观目的为准,而应当以作品最终的表现形式来考量。“作品与载体的权利归属是可以分离的,两者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权利变动,相互之间也不必然存在一致性。”著作权法上对作品进行类型化列举,各种作品之间不是泾渭分明的,尤其是在载体表现上的差异,为“同一”作品赋予不同的作品类型,享有不同的著作权保护内容提供了可能。
参考案例: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与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张晖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048号民事判决书〕
原创作者:高鹏友
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知识产权争议解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诉讼,其他民商事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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