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美国欧特克公司“软件维权”那些事

2022-07-26 11:25阅读:
美国欧特克公司软件维权那些事
一、 欧特克公司概述
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拉菲尔市麦金尼斯街111号,欧特克公司是一家美利坚合众国注册成立的法人主体(公司)。欧特克公司主要从事三维设计、工程及娱乐软件的开发,其产品和解决方案被广泛应用于制造业、工程建设行业和传媒娱乐业。
二、 欧特克公司大陆维权司法解析
1、司法案件数量、裁判情况
序号
程序(数量 )
文书
标的额(万元)
省份地域
1
一审
64
判决
27
50
14
广东21、山东14
上海12、浙江9、重庆9、江苏6、江西6、北京5、河南4、湖北4、四川3、安徽3、陕西1
2
二审
18
裁定
57
50
8
3
执行
10
调解
10


4
其他
4
其他
7


*数据来源 威科先行-裁判文书 关键词:“欧特克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截止2022725日。
2、涉及的欧特克软件有哪些?功能领域如何?
Ø AutoCAD
AutoCADAutodesk Computer Aided Design)是Autodesk(欧特克)公司首次于1982年开发的自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用于二维绘图、详细绘制、设计文档和基本三维设计。这个软件也是欧特克公司在中国大陆维权最多的涉案软件。
Ø Autodesk 3ds Max
3D Studio Max,常简称为3d Max3ds MAX,是Discreet公司开发的(后被Autodesk公司合并)基于PC系统的三维动画渲染和制作软件。
Ø Autodesk Alias Studio
Autodesk公司旗下的计算机辅助工业设计软件,支持从平面创意草图绘制到高级曲面的构建。
Ø Autodesk Maya
Autodesk Maya是美国Autodesk公司出品的世界顶级的三维动画软件,应用对象是专业的影视广告,角色动画,电影特技等。
Ø Naviswork
Autodesk Navisworks解决方案支持所有项目相关方可靠地整合、分享和审阅详细的三维设计模型,在建筑信息模型(BIM)工作流中处于核心地位。
Ø Autodesk Flame
Autodesk Flame 是用于高速合成、高级图形和客户驱动的交互设计的终极视觉特效制作系统。
3、责任承担
Ø 停止侵权,删除、销毁软件复制件或(和)软件载体
Ø 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
经济赔偿数额一般按照侵权软件数量乘以合理的软件销售价格,合理开支主要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等。
Ø 赔礼道歉
在早些年份(2007年以前)的裁判中,判决会支持赔礼道歉这一项诉请,例如(2003)二中民初字第6227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二、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北京晚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本市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后,如果不涉及侵害署名权的案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一般不再支持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三、 法律分析
1、权属认定
关于软件著作权人的认定,法院采取的是登记、署名推定,被告无相反证据就认定原告系著作权人。例如在欧特克公司与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案号:(2021)01民初235号中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在原告欧特克公司提供了其为涉案Autodesk3dsMax2012Autodesk3dsMax2014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登记的注册证书相关公证文件后,被告未举示反证证明原告不是前述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仅仅针对公证过程提出异议且也未举证证实被告提出的异议。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欧特克公司为涉案Autodesk3dsMax2012Autodesk3dsMax2014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2、侵权事实认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具有高度的秘密性,这给著作权人维权大大的增加了难度,不过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借助司法证据保全、行政机关查处、刑事侦查等途径和方式已经能够为调查取证提供有利支撑。欧特克公司委托中国律师代理维权法律事务,正式采取了诉讼证据保全(诉前、诉中),知识产权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管理局)查处的行政方式等对侵权行为做了“保全”。
3、损害赔偿数额认定
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损害赔偿额包括: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法定500万元范围内及1-5倍惩罚性赔偿。原告可以选择任一方式主张,人民法院审查后“酌定”。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适用最多的是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侵权复制品数量×软件单价。
另外,赔偿数额是否应该考虑“贡献率”“利润率”还没有达成司法统一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四、 结语
国内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下载、复制、使用外国盗版软件,涉嫌侵犯外国企业的著作权,外国企业在大陆越来越多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此引发了大量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案件。这些案件中往往以大陆企业败诉(赔钱和解或被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方式结案。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根据企业业务发展需要,通过外国企业在国内设立的销售商(销售代表)或者直接联系外国企业直接采购所需的计算机软件。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