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出台的《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征收方要跟被征收方签订四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引起了大家的热议,今天跟大家详细说说这四份协议。
《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协议。区人民政府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集体),约定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安置总人数等;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人),约定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与安置人员签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协议,约定安置补助费金额和支付方式等;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房屋征收补偿费、安置房建设地点和交付时间等。
其实,这四份协议从四个方面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下面针对四份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简单解析。
1) 第一份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集体)。
本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合同内容是约定征地范围、面积、补偿单价、补偿安置总费用、付款方式、安置总人数等。
为何区人民政府需要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协议。区人民政府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集体),约定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安置总人数等;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人),约定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与安置人员签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协议,约定安置补助费金额和支付方式等;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房屋征收补偿费、安置房建设地点和交付时间等。
其实,这四份协议从四个方面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下面针对四份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简单解析。
1) 第一份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集体)。
本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合同内容是约定征地范围、面积、补偿单价、补偿安置总费用、付款方式、安置总人数等。
为何区人民政府需要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