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丨一幅国画100万元拍卖后,卖家毁约还告状,拍卖公司岂能坐视不理
2022-10-24 15:26阅读:213
案情描述:
2019年12月10日,卖家杨某委托某公司拍卖一幅国画,该国画是某画家张某创作的山水画。某公司接受委托后,与杨某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后经拍卖,这幅国画以落槌价100万元被境外人士刘某竞拍。某公司称,当日,通过拨打《委托拍卖合同》上预留电话告知接听人员拍品落槌价为100万元,接听人未提出异议。当日,买受人刘某已支付全部拍卖价款,并将拍品取走。
2020年1月19日,某公司向卖家杨某名下银行账号转账60万元,客户摘要备注为委托人结算。杨某称,收到银行收款短信后,与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获悉涉案拍品以100万元成交价拍卖,当即提出异议。杨某认为,该拍品保留价是300万元,这也是他的心理价位,某公司以低于拍品保留价出售拍品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某公司赔偿剩余未支付款项和逾期产生的利息。于是,杨某将某公司告上法庭。
杨某起诉:一审法院判某公司赔偿各种损失
因不满意拍品成交价,杨某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起诉请求:
1、判令某公司支付拍卖款xxx元;
2、判令某公司支付低于保留价拍卖造成的损失xxx元;
3、判令某公司支付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某公司提交了《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在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某公司拍卖规则》各项条款的前提下,与拍卖人就本委托合同第7条所列拍卖标的相关事宜,订立合同。(第7条)拍卖标的清单作者为张某,拍卖标的名称为某国画,保留价300万元;委托人同意向拍卖人支付落槌价6%的佣金、落槌价1%的保险费,图录费1000元。根据政府之税务规定,拍卖人将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拍卖标的成交后,如买受人已按《拍卖规则》的规定向拍卖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拍卖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天后将扣除委托人应付佣金及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以人民币方式支付给委托人。
诉讼中,双方确认:拍品委托人应向某公司支付拍品落槌价1%的保险费、6%的佣金、3%的个税及图录费1000元,相应款项应自某公司向委托人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一审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诉讼中,某公司表示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杨某未出示身份证。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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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作为专业的拍卖公司,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前未查看委托人身份信息,不符合行业惯例,亦不符合《拍卖规则》的约定。
从付款情况分析,依据杨某提供的银行凭证,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杨某名下银行账号转账支付拍卖款60万元,并自行备注款项性质为“委托人结算”。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某公司关于其财务人员在接到催收拍品拍卖款电话后按照通话人要求向杨某名下银行账户转入大额款项的陈述,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难以采信。
针对杨某关于因某公司以低于拍品保留价出售拍品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主张,《委托拍卖合同》明确约定拍品的保留价为300万元,同时约定《委托拍卖合同》未约定事宜,杨某与某公司按照《拍卖规则》相关条款执行。
《委托拍卖合同》后附《拍卖规则》载明保留价系委托人提出并与某公司协商后数目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某公司主张在拍品成交后曾通过电话告知委托人拍品的实际落槌价为100万元、委托人未提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现无证据证明某公司曾与杨某协商更改拍品保留价,某公司应对拍品以低于保留价拍卖造成的损失对杨某进行赔偿。
若拍品按照保留价300万元成交,杨某应按照《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向某公司支付拍品落槌价1%的保险费3万元、6%的佣金18万元、3%的个税9万元及图录费1000元,实得拍卖款金额xxx元。故杨某有权主张的损失金额为xxx元。
一审法院判决:
1、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某拍卖款xxx元;
2、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某损失xxx元;
3、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某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得知一审判决后,某公司是一头雾水,觉得很冤,认为拍品是根据《拍卖规则》按成交价交易的,卖家杨某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为何卖家现在反悔了?某公司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失公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该幅国画的拍卖价到底是按成交价100万元,还是按保留价为300万元来计算?卖家杨某出尔反尔,意欲何为?拍卖方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介入:还事实一个真相
某公司表示不服,决定上诉。通过多方打听,某公司负责人找到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拥有20年执业经验,办理过大案要案及疑难案件,代理过大量胜诉案例的刘玉庚律师代理了此案,向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公司表示,希望此案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不能无缘无故被人冤枉了,必须讨要公道。英淇刘玉庚律师接手此案后,认真梳理案情,了解事情脉络,抓住案件关键点,注重细节把握,为当事人制定了合理的维权方案。
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般认为成交拍品价格应按实际成交价(即落槌价)执行,即使该案为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也并非是杨某主张的金额,而仅为xxx元,从拍品实际落槌至本案起诉前,杨某认可成交拍品的落槌价是100万元,从未提出异议。
律师说法:
刘玉庚律师认为,杨某与某公司之间的案件,某公司一审败诉的原因是,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向法院提交详实的证据材料而导致败诉,在整个证据链条中有很多环节未能全面覆盖。
针对此种情况,律师做了以下工作:
首先,提起上诉,目的是使案件不生效。
其次,向公安机关提交刑事立案申请,目的是打开缺口以便与法院衔接。然后与委托人对整个流程进行了连续的复盘,以发现突破口。
最终,历尽周折找到现场资料,说服二审法院采纳某公司的观点,予以改判,并最终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二审法院:杨某存在经济犯罪嫌疑,驳回杨某的起诉
二审上诉时,刘玉庚律师代理某公司向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20日,某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报某公司被诈骗一案,该案已被受理。
另,某公司向本院提交2019年12月10日拍卖会现场监控录像,显示拍卖涉案画作时,杨某本人在拍卖现场。
二审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本案已查看的事实,杨某一审期间对于其是否在拍卖现场、何时得知以100万元成交等关键信息存在不实陈述,现某公司已就本案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故本案不能排除存在经济犯罪嫌疑。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xxx号民事判决;
2、驳回杨某的起诉。
本案一波三折,到此终于有个圆满的结局。某公司表示,非常感谢刘玉庚律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钦佩刘玉庚律师尽心尽责、求真务实的执业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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