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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否会受到保单填写与签发的约束与限制?

2025-12-22 16:46阅读: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团队官网:https://www.wuliulvshi.com/

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往往需要办理一系列复杂的手续,进行相应的程序,例如填写保单、签字、盖章以及有关部门予以确认等。在这些复杂的程序影响下,被保险人并不清楚哪一份材料是真正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何时成立。有时候,被保险人可能会将保险合同与保单相混同,认为自己没有签保单,也就无从谈起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对此,有必要以相应的案例为说明,深入的探讨“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否会受到保单填写与签发的约束与限制”这一问题。
在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台山保险公司认为:被上诉人不能提交保险单、保费收据,并且投保单也不是由投保人签署的,保险代理人的签署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更没有其本人的签字和盖章行为,这从事实上就证明了保险合同本身是不成立的。然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认可第一审法院所做判决的基础上则对此予以了否认,他认为:“通过一审法院提交的《现金缴款单》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渔船险投保单》、原审被告农行营业所出具的《关于卫勤俭渔船保险的投保经过》以及农行营业所副主任杨日滚的书面证言可知,卫勤俭(原告)是为订立保险合同而派人携现金来农行营业所,携带的现金已被农行营业所作为保险费收账,这些都足以证明海上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律师认为,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论述可知,判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并不唯一的看保单,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也并不当然的受到保单填写与签发的约束和限制。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代理人提出相应的请求并缴纳保险费,保险代理人收受之后代其填写相应的单据并办理相关的手续。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签订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无异议,故而可以确认保险合同已经成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成立之后,保险人才应当及时签发保险单和相应保险单证,而不是本末倒置的反过来
由保险单证的成立来确认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从这一点来看,台山保险公司的主张和论证将我国《海商法》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理解反了。因此,相应实务人士需要特别的留意。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该团队自2007年起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案件,至今已有18年历史。该团队目前是24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50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欧洲、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州市天河区,上海闵行区均有办公场所。深圳、广州,上海三家律所共300余人,其中物流律师团队46人。该团队现有留学生9名,英语专业八级的律师数名,可以以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为国内外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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