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母亲把唯一的房子过户给女儿,说好了自己可以住到老。 可女儿后来欠了债,债主气势汹汹地要来拍卖这套房! 老母亲慌了:房子要是没了,我住哪里去? 你们觉得,法院会怎么判?常见误解: “房产证上是女儿名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房子必须卖!” 这种想法似乎很合理——毕竟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法律上就是谁的财产。 债主也这么认为,于是理直气壮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法院的判决,出人意料!
法官在判决中明确两点: 第一,虽然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但当初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母亲享有“永久居住权”。这份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女儿的所有权因此受到限制。 第二,在母亲居住权尚未依法解除、房屋产权也未恢复至母亲名下前,该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债权人须先等产权问题清晰后,才能另行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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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终结果是: 居住权优先于债权,母亲的晚年安居获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对该房产不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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