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
被告:某某部第*工程局第*工程处第*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代理人:***,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某部第*工程局第*工程处第*工程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
原告刘某因与被告某某部第*工程局第*工程处第*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工程公司)、罗某发生工伤赔偿纠纷,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在两被告的工地上做工,因工伤事故致左手残废。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给我赔偿误工费60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50元、鉴定费450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1.2万元和再次医疗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辩称:原告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工伤,不同意赔偿。
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27日,被告第*工程公司承接的某道桥建筑工程与本公司职工、被告罗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罗某承包设备的架设安装,工程总价款26万余元,费用包干。该合同还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某负责。合同签订后,罗某即组织民工进行安装。
同年9月2日,原告刘某经人介绍到被告罗某处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罗某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勾,防止道板坠落伤人。10月6日下午6时许,刘明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勾,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刘某的左手砸伤。罗某立即送刘某到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刘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以及出院后的治疗费用总计5308.91元,已由罗某全部承担。
20XX年3月5日,深圳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刘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刘某左手第三、四掌骨骨折,食指、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食指掌指关节脱位,进行左手食指近侧指间关节截指术及左手二、三掌骨钢针内固定手术后,左手中指屈伸活动功能完全丧失,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
深圳地区20XX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14元。
另查明,某道桥设备架设安装工程,无论从现场环境还是从施工单位的技术与设备看,都允许使用吊车直接起吊道板进行安装。采用人工安装,虽然开支费用能减少,但是安全隐患增多。
原告:刘某,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
被告:某某部第*工程局第*工程处第*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代理人:***,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某部第*工程局第*工程处第*工程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
原告刘某因与被告某某部第*工程局第*工程处第*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工程公司)、罗某发生工伤赔偿纠纷,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在两被告的工地上做工,因工伤事故致左手残废。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给我赔偿误工费60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50元、鉴定费450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1.2万元和再次医疗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辩称:原告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工伤,不同意赔偿。
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27日,被告第*工程公司承接的某道桥建筑工程与本公司职工、被告罗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罗某承包设备的架设安装,工程总价款26万余元,费用包干。该合同还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某负责。合同签订后,罗某即组织民工进行安装。
同年9月2日,原告刘某经人介绍到被告罗某处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罗某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勾,防止道板坠落伤人。10月6日下午6时许,刘明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勾,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刘某的左手砸伤。罗某立即送刘某到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刘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以及出院后的治疗费用总计5308.91元,已由罗某全部承担。
20XX年3月5日,深圳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刘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刘某左手第三、四掌骨骨折,食指、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食指掌指关节脱位,进行左手食指近侧指间关节截指术及左手二、三掌骨钢针内固定手术后,左手中指屈伸活动功能完全丧失,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
深圳地区20XX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14元。
另查明,某道桥设备架设安装工程,无论从现场环境还是从施工单位的技术与设备看,都允许使用吊车直接起吊道板进行安装。采用人工安装,虽然开支费用能减少,但是安全隐患增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