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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劳荣枝案

2022-08-22 15:30阅读:
劳荣枝案经过三天的庭审,目前已经休庭,等待宣判。
本人在818日曾经撰文,提出不管最后的判决如何,都希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不是猜测,不是根据据结果去做有罪推定。判她活,要让受害者亲属和全国人民能够接受;判她死,要让她自己心服口服。当然这里的接受和心服口服,仍然是法律上的,不是完全情感上的。
今天我依然秉持这样的观点。在进一步表达观点之前,依然要进一步对有些言论,有些现象进行批判。
比如,很多媒体、自媒体报道劳荣枝案都会采用“背负七条人命”来引起关注。这是不负责任的。因为案件还在审理,法院还没有最终判决,怎么可以下结论说劳荣枝“背负七条人命”?这种有罪认定,先入为主的报道,不是法治社会所倡导的。还有,网络上几乎一边倒的声音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要求判处劳荣枝这个女魔头死刑并立即执行。这种舆论,看起来是为了正义,让劳荣枝尽早伏法。但是这种报道,这种舆论,所起的作用可能恰恰相反。在我看来,这是舆论判案,反而束缚、影响了法院判决。我们看到,现在劳荣枝也在寻求舆论关注。为什么?她就是想把她的案子的最终判决,说成是不是完全根据事实和证据,而是受到了舆论导向的结果。所以,那些敲敲键盘、义愤填膺的要劳荣枝死的人,可能反倒成了她的救命恩人。
再比如,媒体消息说,比起一审劳荣枝态度明显强硬了很多,思路更加清晰,求生的目的更加明确。对此现象,网络上也几乎是一边倒的认为,她心理素质好、反侦查能力强、冷漠、狡猾等等。似乎把她这些表现和品性也当成了罪证。很少有人去反思,劳荣枝出现这个转变,原因是什么?是不是她抓住了检控人员的逻辑漏洞?(比如像“一次不知情、两次不知情,三次四次还不知知情”的推理)
她的强硬是不是反映了检控方的问话方式方法出现了问题?(比如问她和法子英是否住在一起等这样低级的问题,导致她直接叫检控人员去问法子英)
再再比如,媒体甚至会把她的家人、律师为她辩护也当成她的罪证。在没有证据证明她的家人跟本案有任何牵连的基础上,不管劳荣枝是否参与杀人,对她的家人的行为我个人还是肯定的。在法治社区,她的家人、同学、朋友建立在对她过去的印象基础上的判断,要求一个真相,是应该被理解的。我们不应该像旧社会一样,要求他们大义灭亲。如果劳荣枝最终被证明、被判决参与杀人,我们支持“法不容情”,但是我们不能不允许她的家人对她有亲情。我们不否认很多律师的职业道德有问题,但是法律对于犯罪与罪犯来说,是刚性的,也即必须法院审理判决之后才能将嫌疑人定为罪犯。在此之前,律师所做的任何辩护都是可行的。这就是法律。
所幸的是,在一些自媒体上,我也看到了一些冷静、客观的分析。和我一样,我相信这些声音都不是为劳荣枝辩解和开脱,只是希望一切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运作。
有人认为,劳荣枝是继呼格案之后又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江西省高院对此十分谨慎,二审开庭进行了三天,足以证明在程序上做到了无遗漏,充分保障了各方的各项诉讼权利。相信,最后的判决,包括可能的最高院死刑复核都是会非常严格的。
下面我再谈一谈,对于劳荣枝到底该怎么审理。我认为,应该针锋相对。我们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上的事实既包括客观事实,也包括证据事实,归根结底都是证据事实。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书证等,也包括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正确的逻辑分析。鉴于劳荣枝案过去20多年,有些证据肯定难以获得,但是这不是突破不了的堡垒。我们可以按照以下逻辑来证明。
1.对于“杀人”情节,劳荣枝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理由是劳荣枝深受法子英逼迫、胁迫,她即便不知道法子英杀人,但是她对法子英的凶狠是知道的。当她一次次把受害者诱骗致法子英处,被法子英控制的时候,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那些人可能会被法子英杀害的。
2.即便劳荣枝自己被法子英“胁迫”,但是她也没有任何权利和理由让他人的生命去解救自己。我们都知道,包括劳荣枝也应该知道,绑架勒索之后最有可能的就是撕票。劳荣枝要证明自己是受到胁迫,不是找一些人来说她是受到了胁迫,也不是找一些同学来说她曾经是怎么样的一个善良的人,更不是她自己说自己连杀鸡杀鸭都不敢。这些都没有用。她要证明自己受到了胁迫并且只是去做了绑架、抢劫、盗窃等事情,没有参与杀人,应该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要求过法子英不能杀人,或者为了保证受害人的生命安全采取过有效的措施。也就是说,她要证明自己只是谋财,不是害命。比如她打过电话报过警、她要求过法子英不能杀人、她看见被她诱骗来的人安全脱离法子英的控制后才答应下一次的行动等等。可是这些她都没有做,反而有一个幸存者还指认她参与了杀人。所以,她不是遭到了胁迫,或者说她虽然遭到了胁迫,但是她为了自己的生存,不断的以牺牲他人的生命来解救自己。这种所谓的胁迫下的行为,不是完全被动的,而是主动自愿的。
3.法子英被抓、伏法后,劳荣枝选择逃亡,等于坐实了自己是法子英系列杀人案的共犯,而不是胁从犯。上篇文章,我说选择逃跑也很正常。这是建立在网友乃至检控方的“没杀人你干嘛要逃”的逻辑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如果你要问劳荣枝“没有杀人为什么要跑?”她就会说“因为害怕被抓,毕竟没有杀人,也参与了绑架等”。这是很正常的。
所以,在设计问题,在逻辑分析中,要十分注意。我们不要问她为什么逃跑,只要告诉她,选择逃跑就要负起逃跑的责任。事实上,如果劳荣枝在法子英落网后第一时间去自首,她有99.99%的可能保住一条命。但是她选择逃跑,她就只能寄希望于不被抓,一旦被抓,难逃一死。因为,她的逃跑再难以为“胁迫”做辩解。还有就是,当法子英被抓后,她必定知道她曾经诱骗到法子英处的人都遭到了杀害(姑且认为她之前不知道),这个时候还是选择逃跑,就要负起共同杀人的责任。就好比交通肇事逃匿一样。我们都知道,只要肇事司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撞人了,如果选择逃匿,无论被撞的人是否违反交通规则,逃匿的司机都要负全责。所以,既然选择了逃亡,就得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代价。这个时候,还谈什么胁迫不胁迫,根本都毫无意义。
4.“胁迫”不能成为劳荣枝的救命稻草。劳荣枝为了活命,拼命说自己是遭到了法子英的胁迫。检控方和法院似乎也一直在和劳荣枝及其辩护人纠缠,较劲。我认为,法庭应该告诉劳荣枝及其辩护人,“胁迫”并不天然等于“胁从”,被胁迫做事并不天然被认作“胁从犯”。根据现有事实、本案的惨烈、危害程度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即便劳荣枝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胁迫,也不会被认为是胁从犯。就像我上面讲的,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认为自己受到胁迫而一而再、再而三地致他人的生命安全于危险之中来解救自己。这一点可以义正言辞的告诉她。从而打破她的幻想,摧毁她的心理防线。
我想,以上的逻辑推理加上法庭已经掌握的证据,就可以在法律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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