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在《公司安排我待岗,我该怎么办?》一文中,我们介绍了判断待岗是否合法的基本方法。今天介绍的案例,虽然公司提供了组织机构调整决议等多项证据,以证明撤销法务部的合理性,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是法务部其实只有1人,就是法务经理。公司的行为无异于虎口拔牙,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程某2019年5月13日入职北京海淀某科技公司,担任法务经理。
2020年6月2日,公司向程某发出待岗通知: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基于国家及政府的政策指引,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20年6月2日起,公司法务部门全面停工停产,该部门员工进行待岗休息……。
2021年1月19日,公司以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由解除与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程某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撤销待岗通知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撤销公司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待岗通知》,公司与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公司支付程某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工资差额46003.83元;
……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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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2019年5月13日入职北京海淀某科技公司,担任法务经理。
2020年6月2日,公司向程某发出待岗通知: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基于国家及政府的政策指引,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20年6月2日起,公司法务部门全面停工停产,该部门员工进行待岗休息……。
2021年1月19日,公司以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由解除与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程某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撤销待岗通知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撤销公司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待岗通知》,公司与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公司支付程某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工资差额46003.83元;
……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