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要求交易的快捷方便,于是银行从中发现了商机,推出名目繁多的银行卡。银行卡作为一种方便存储、取款,具有一定透支功能、以及结算功能的金融工具,迅速得到广大市民的认同,银行也从众多持卡人处获得不菲的手续费收益。
大概是从银行发行银行卡获利的案例中获得启迪,聪明的商家也开始越来越多地与银行合作,联名发行具有打折优惠功能的信用卡、以及与银行合作发行储值(预付)卡。本文对于银行与商家联合发行信用卡不作论述,仅对商家与银行合作发行联名储值卡的合法性进行论述。
所谓储值卡,一般意义上理解,是指商家通过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某种磁卡凭证,以吸纳社会公众预先支付用于日后消费的资金,并向公众开具(或者不开具)购卡发票的行为。这种凭证就是商务领域俗称的“储值卡”。
虽然储值卡在国外很多国家早已是一种很普及的商业工具,虽然我国这么多年来也一直不断有赫赫有名的大型商业机构不断推出各种名目的储值卡,人们似乎早已习惯了储值卡的运作,普通市民很少有人去探究其合法性。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发行储值卡确实是一种违法行为,储值卡确实是一种违法产品,理应得到更有效的规范。
合法性分析
观点一、或者有人会认为:发行储值卡只是持卡人(或消费者)与商业机构之间的一种交易安排,持卡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换来商业机构更加优惠的产品或服务。这种行为对交易双方不仅无害,反而有利,并无违法之处,不应禁止。
我们姑且不去讨论储值卡是否对社会和经济运行有利,因为从历史经验来看,先进的商业工具往往是聪明的商人根据商业活动的需要而创造出来并投入使用的,而法律往往是在某种交易工具或规则投入使用后,才被社会公众赋予价值判断和由此产生的拾遗补缺。也就是说,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追求公平的价值观,有些即便是非常有效率的交易工具或交易制度,也会因欠缺公平考量而被法律视为非法。
那么,到底发行储值卡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我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要求交易的快捷方便,于是银行从中发现了商机,推出名目繁多的银行卡。银行卡作为一种方便存储、取款,具有一定透支功能、以及结算功能的金融工具,迅速得到广大市民的认同,银行也从众多持卡人处获得不菲的手续费收益。
大概是从银行发行银行卡获利的案例中获得启迪,聪明的商家也开始越来越多地与银行合作,联名发行具有打折优惠功能的信用卡、以及与银行合作发行储值(预付)卡。本文对于银行与商家联合发行信用卡不作论述,仅对商家与银行合作发行联名储值卡的合法性进行论述。
所谓储值卡,一般意义上理解,是指商家通过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某种磁卡凭证,以吸纳社会公众预先支付用于日后消费的资金,并向公众开具(或者不开具)购卡发票的行为。这种凭证就是商务领域俗称的“储值卡”。
虽然储值卡在国外很多国家早已是一种很普及的商业工具,虽然我国这么多年来也一直不断有赫赫有名的大型商业机构不断推出各种名目的储值卡,人们似乎早已习惯了储值卡的运作,普通市民很少有人去探究其合法性。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发行储值卡确实是一种违法行为,储值卡确实是一种违法产品,理应得到更有效的规范。
合法性分析
观点一、或者有人会认为:发行储值卡只是持卡人(或消费者)与商业机构之间的一种交易安排,持卡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换来商业机构更加优惠的产品或服务。这种行为对交易双方不仅无害,反而有利,并无违法之处,不应禁止。
我们姑且不去讨论储值卡是否对社会和经济运行有利,因为从历史经验来看,先进的商业工具往往是聪明的商人根据商业活动的需要而创造出来并投入使用的,而法律往往是在某种交易工具或规则投入使用后,才被社会公众赋予价值判断和由此产生的拾遗补缺。也就是说,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追求公平的价值观,有些即便是非常有效率的交易工具或交易制度,也会因欠缺公平考量而被法律视为非法。
那么,到底发行储值卡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