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在履行了征地补偿职责、当事人拒不清理地上附着物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2022-03-18 08:12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从事律师工作35年,手机13910101478。
裁判要点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在履行了征地补偿职责、当事人拒不清理地上附着物的情况下,应当先责令其交出土地,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6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府前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罗汉杰,市长。
委托代理人严垠章,阳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厚锋,阳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斌明。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春市政府)因被申请人邓斌明诉其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13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阳春市政府申请再审称:1.涉案土地(鱼塘)已被依法征收,阳春市政府具有对涉案鱼塘填土的职权,并非违法行使职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针对阻挠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国土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的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阳春市国土部门并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不应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邓斌明仅请求确认阳春市政府组织
裁判要点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在履行了征地补偿职责、当事人拒不清理地上附着物的情况下,应当先责令其交出土地,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6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府前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罗汉杰,市长。
委托代理人严垠章,阳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厚锋,阳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斌明。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春市政府)因被申请人邓斌明诉其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13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阳春市政府申请再审称:1.涉案土地(鱼塘)已被依法征收,阳春市政府具有对涉案鱼塘填土的职权,并非违法行使职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针对阻挠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国土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的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阳春市国土部门并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不应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邓斌明仅请求确认阳春市政府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