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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对征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和利害关系

2026-03-13 20:44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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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实务中,不少当事人因对征地批复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却因错过法定申请期限,或与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被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最终也被法院驳回诉请或起诉,既耗费了时间、精力和成本,也耽误了寻求其他救济的时机。为避免此类情况,下面结合两种常见情形作出提示:
案例1. 关于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一般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内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待障碍消除后可以继续计算。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或申请期限,则申请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算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请务必注意期限规定,以免因超期失去复议机会。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主张通过
政府信息公开才得知征地批复内容,这种方式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案例2. 关于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只有在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时,复议机关才会受理。若不存在利害关系,复议机关将依法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因此,在申请前建议先确认自己是否属于该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即便征地批复存在违法不当之处,也因涉及公共利益不宜被撤销。一般而言,如果当事人认为其自身合法权益在征收中受损,可以直接选择针对后续的补偿安置、清理拆除等具体行政行为,另循法定途径主张权利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5)最高法行申2455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辉,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雪,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梅,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谱。
再审申请人梁某辉、梁某雪、梁某梅(以下简称梁某辉等三人)因诉被申请人某某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北省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冀行终8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某辉等三人申请再审称,其与河北省政府所作涉案征地批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行政复议主体适格,未超期限。河北省政府的批复行为违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提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当时有效的国务院原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审理认定,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分局于2023年2月16日在东某庄某人民政府及尚庄村村委会张贴了征收土地公告,公示了该批次征收土地的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收土地面积、范围和用途,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救济途径及期限,公告期限为张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原审法院由此认定梁某辉等三人自2023年2月23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即知道涉案的征地批复,认为梁某辉等三人于2024年2月针对该批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判决维持河北省政府所作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梁某辉等三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梁某辉等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某辉、梁某雪、梁某梅的再审申请。
长  杨 军
员  赵瑞强
员  王 炜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琨琨
员  张 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5)最高法行申447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来,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谱。
再审申请人王某来因诉被申请人某某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冀行终9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来申请再审称,其承包耕地在案涉批复征地范围内,原审法院片面采信村委会单方说明及未经验证的套合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以及某某人民政府冀某复驳(2024)10号决定书,依法指令再审或提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机关才予以受理,否则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王某来不服某某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某转征函〔2023〕1303号批复(以下简称案涉批复),向某某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王某来现场指认、在**镇**庄村委会见证下进行了现场勘测并制作了《申请地块与批地地块套合图》,套合图显示王某来指认地块并不在故城县2023年度第32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内。某某人民政府据此认定王某来与案涉批复不具有利害关系,并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王某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承包耕地在案涉批复征收范围内,原审判决驳回王某来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某来再审申请的理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王某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来的再审申请。
长  杨 军
员  赵瑞强
员  王 炜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琨琨
员  张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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