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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房屋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诉请行政机关履行征地拆迁职责缺乏诉的利益

2026-03-26 07:18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裁判要点
1. 行政诉讼中可诉的“不履行法定职责”,限于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当事人申请负有直接处理、直接解决诉求的法定职责;当事人主张行政机关未将其房屋纳入征地红线并予以拆迁补偿,需以该机关依法负有相应征地拆迁法定职责为前提。
2. 当事人房屋位于案涉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红线范围之外,行政机关不负有将其房屋按征地程序实施征收、拆迁并予以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就此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
)最高法行申4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林兴等9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中段233号。
法定代表人:蒋牧宸,区长。
再审申请人张林兴等9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开州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行终6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海峰、审判员李德申、审判员杨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林兴等9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房屋均在高速公路边缘向外30米之内。开州区政府未将其房屋纳入征地红线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张林兴等9人的合法权益。故张林兴等9人对于所申请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向具有管辖权的开州区政府提出申请遭到拒绝,提起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此,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提审本案,确认开州区政府未答复行为违法,判令对张林兴等9人提出的房屋拆迁申请事项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开州区政府对再审申请人张林兴等9人递交的房屋拆迁申请书的处理行为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本案中,根据张林兴等9人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其请求判令开州区政府履行职责内容为:将其户房屋纳入开城××××州段赵家互通的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予以征地安置补偿。张林兴等9人房屋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且均在开城××××州段赵家互通征地拆迁红线外,因此,开州区政府不具有将张林兴等9人房屋按征地程序予以征地拆迁的法定职责。其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根据一、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开州区政府责成赵家街道办事处对案涉9户房屋作出避险搬迁居住或加强观察等处理,并将根据施工进展视房屋影响程度再作进一步处理。在此过程中,张林兴等9人如果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仍然可以依法寻求救济。据此,一、二审认为,张林兴等9人提起本案诉讼不具备诉的利益,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张林兴等9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林兴等9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海峰
审判员  李德申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承浩
书记员 方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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