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征地批复失效的前提为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不宜割裂开来单独判
2023-07-31 08:18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裁判要点
征地批复失效的前提条件为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而用地或者实施征地补偿方案等为一个过程,不宜割裂开来单独判断。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5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永会,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住天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
法定代表人:崔波,该县人民政府代县长。
再审申请人许永会诉被申请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台县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行终1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许永会以天台招标网2017年8月2日发布案涉地块由浙江省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可以证实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A[2013]-0782《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因天台县政府两年内未用地建设,依法已自动失效;天台县政府用地行为触犯法律关于闲置用
征地批复失效的前提条件为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而用地或者实施征地补偿方案等为一个过程,不宜割裂开来单独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5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永会,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住天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
法定代表人:崔波,该县人民政府代县长。
再审申请人许永会诉被申请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台县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行终1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许永会以天台招标网2017年8月2日发布案涉地块由浙江省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可以证实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A[2013]-0782《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因天台县政府两年内未用地建设,依法已自动失效;天台县政府用地行为触犯法律关于闲置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