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非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
2025-03-10 18:08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非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因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应进入诉讼程序。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7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洋浦南鹰远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D5B区内(浦馨苑)11号楼十层1004房。
法定代表人李日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彪(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非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因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应进入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7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洋浦南鹰远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D5B区内(浦馨苑)11号楼十层1004房。
法定代表人李日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彪(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