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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根据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及关于变更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在案涉房屋的权属已由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为多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单独申请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至其个人名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动产权利应保持主体一致,房屋的共有状态决定了与之相关的宅基地使用权亦应作相应处理,不能单独登记给共有人中的一方。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69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彭某甲,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乙(彭某甲父亲),住湖北省鄂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某(彭某甲母亲),住湖北省鄂州市。
再审申请人彭某甲因
根据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及关于变更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在案涉房屋的权属已由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为多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单独申请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至其个人名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动产权利应保持主体一致,房屋的共有状态决定了与之相关的宅基地使用权亦应作相应处理,不能单独登记给共有人中的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69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彭某甲,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乙(彭某甲父亲),住湖北省鄂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某(彭某甲母亲),住湖北省鄂州市。
再审申请人彭某甲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