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当事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公开其信访事项所涉的材料,不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025-03-10 18:10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裁判要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是对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的公开,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前提之一是其已经制作或者保存了政府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
投诉、举报
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当事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公开其信访事项所涉的材料,其实质是对所信访事项情况的质疑。原审据此认定当事人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不缺乏依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3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刚,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宣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孔晓宏,该市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是对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的公开,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前提之一是其已经制作或者保存了政府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
投诉、举报
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当事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公开其信访事项所涉的材料,其实质是对所信访事项情况的质疑。原审据此认定当事人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不缺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3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刚,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宣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孔晓宏,该市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
